2012-09-05 10:38:53 公务员考试网 //sd.huatu.com/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四,必须是由当事人意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第五,必须合法;
第六,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2)所附条件的类型:
根据条件对于法律行为本身所起的作用,可将条件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①延缓条件:指如果该条件成就,则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
②解除条件:指民事行为已发生效力,但如果该条件成就,则其效力消灭。
2. 附期限民事行为
所谓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法律行为。
(1)所附期限的特征
①期限是法律行为的一种附款。它与法律行为的其他内容一起共同构成了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由于它是一种附款,也就是说,期限是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因此,原则上应当由法律行为的当事人自由约定。
②期限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法律行为如果约定了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则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时间上受到限制。
③期限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因为期限是必然到来的,所以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必然生效或终止。
(2)所附期限的类型
按照期限对法律行为效力所起的不同限制作用,可将之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两类。
①延缓期限(附始期):指所附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
②解除期限(附终期):指附期限到来时一个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丧失效力。
★★★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分:
(1)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
①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
②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为条件。
(2)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①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为期限。
②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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