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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公文写作与处理(3)

2012-09-09 16:53:20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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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公文写作与处理(3)

  7、公文的稿本

  (1)草稿。不具备正式公文效用,常有“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草稿”“初稿”“二稿”“三稿”等稿本标记。

  (2)定稿。具备正式公文效用,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有法定的生效标志(签发等)。

  (3)正本。正本是格式正规并有印章或签署等表明真实性、权威性、有效性的标。

  (4)试行本。在试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力。

  (5)暂行本。在规定的暂行时间内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6)副本。正本复份(与正本同时印刷)在外形上与正本没有区别,具有相同的法律效用;作为复印件的公文副本(如抄本、复印件)不具备公文的法定效用,需加注“副本”字样标记。

  (7)修订本。可以标题结尾处标作:“(修订本)”,也可在标题下做题注,在圆括号内注明“某年某月修订”。

  8、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合“法”、求实、合体、简明、严谨、准确、规范、完整、清晰、耐久。

  9、行文规则

  可以采用越级行文方式的情况:一是由于情况特殊紧急,如逐级上报下达会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二是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而问题长期未予解决;三是有上级机关交办并指定直接越级上报的具体事项;四是出现需要直接询问、答复或联系不涉及被越过的机关职权范围的具体事项;五是需要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等。

  行政机关不能迳向党的组织发布指令性公文,一般也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迳向党的组织报告工作或请求指示或批准。

  10、公文写作的语言运用

  公文语言的特点:庄重、准确、朴实、精练、严谨、规范。

  公文中需用历史年号时,要先标出公历年份,再注历史年号并加圆括号,如1912年(民国元年)。

  数量表示时,表示增加时用倍数或分数,表示减少时只能用分数。

  11、各种文种的撰写

  (1)规范性公文。规范性公文一般包括文件标题、发布或通过或批准的日期、章题、正文;规范性公文的标题由事由(问题)、文种两部分构成;正文中开始部分的制定目的是规范性公文的核心内容与指导性“纲领”。

  (2)决定。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

  (3)决议。其性质、功用与决定没有大的差别,特点在于必须经过会议讨论通过或批准。

  (4)通知。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

  (5)通报。标题由发文机关、表彰或批评的对象与事实性质(情况)以及文种(通报)。

  (6)批复。标题写明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必要时也可在标题中标明“同意”“批准”与否的态度。

  (7)通告。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有时可省略事由或只标注文种。

  (8)请示。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与文种构成。

  (9)函。依格式正规、郑重的程度,函有公函、便函之分;依行文主动与否,函又可分为发函、复函。格式正规、郑得、涉及相对重要问题的是公函;相对灵活(略去标题、发文字号等)并涉及一般具体事项的是便函。

  12、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

  (1)法制原则。指处理方法手段、程序手续、行为准则与方法规化、制度化。(2)实事求是原则;(3)全面技师原则;(4)时效原则;(5)集中统一原则;(6)党政分工原则;(7)保密原则;(8)简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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