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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泰安市东平县招用支教人员简章(2)

2012-09-13 16:49:38 文章来源:东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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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管理办法

  1.由用人单位与支教人员签订为期二年的服务协议,不列编制,服务期满协议即行终止。服务期间,人事档案统一转至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实行人事代理,费用自理。

  2.服务期间,用人单位按在编在职教师的考核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管理。县编办、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及用人单位每年对其进行考核。

  3.服务期间,可根据相关规定参加评先树优推荐评选;可参加公务员招考、在编事业人员招聘和其他招聘。

  四、有关待遇、政策

  1.服务期间,由县财政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部分。工资标准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并随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执行,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我县最低标准,并随我县最低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县财政按缴费比例承担单位部分,支教人员按缴费比例承担个人部分,缴费比例随有关政策的调整相应调整。

  2.下一次我县招聘在编教师时,对年度考核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支教人员,安排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经过严格的招考程序,专门用于定向招聘支教人员。

  3.参加在编教师招考正式录用的,服务期计算工龄、教龄,试用期间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

  4.如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按上级政策执行。

  五、组织实施

  招用工作由县人社局、教育局共同组织实施。县编办全程参与,县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本《简章》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38)2830076 15053827011

  附:《2012年支教人员招用计划表

    东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 平 县 教 育 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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