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务员考试

您当前位置:山东人事考试网 > 山东公务员考试 > 备考技巧 > 时事政治 > 公务员时政热点:当“爱国”口号成犯罪遮羞布

公务员时政热点:当“爱国”口号成犯罪遮羞布

2012-09-17 15:14:48 文章来源:人民论坛网

公告汇总 刷题资料 网络课程 省考交流群 在线咨询
点击订阅
山东华图
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考试,教师招聘信息

  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未理会中国政府持续警告,宣布对钓鱼岛实施“国有化”.此事件引发许多中国民众愤慨,并以各种正常形式支持中国对钓鱼岛主权诉求,向日本提出抗议,这些都是民众言论权利,无可非议。

  然而,连日来,成都、西安、长沙等数十座中国城市却出现这样一群“爱国者”、“爱国行为”和“爱国现象”——他们或闯入带有“日本元素”的店铺肆虐,或成群结队打着“抵制日货”旗号在街头打砸日系车辆,或对无辜日籍华侨围攻、谩骂与侮辱,又或对批评、反对、甚至仅仅是不支持其所谓“正义行为”的人均冠以“汉奸卖国贼”,极尽谩骂、攻击而后快之能事。

  打、砸、抢、烧。犯罪就是犯罪,无论嘴里喊着的是什么口号,穿着怎样的衣服,打着怎样的旗号,都不能掩饰其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实质。这样的行为,在此前中国发生的各类事件中均被定义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此次,也绝不应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明文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些所谓“爱国者”,利用语言或肢体暴力“打日寇”、“惩办汉奸”,冲砸开发区或商业区建筑、商业设施,用移花接木等方式凝聚仇恨,用煽动性、侮辱性和刺激性语言攻击他人。于理于法,这究竟属于怎样的性质?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相关规定:“故意或过失伤害他人身体的,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都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这些所谓“爱国者”,打砸包括日系车在内的他人合法财产、以“打击日本经济”为名在日料店吃霸王餐、借“抗日”为名哄抢珠宝店,甚至当街趁乱哄抢路人手表、首饰等财物,以“群众正义愤怒”为名冲击、毁坏工厂、商铺、办公室及其设施等行为,于理于法,这究竟属于怎样的性质?

相关链接:2013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专题

          2012山东政法干警考试专题

          2012山东省公开遴选公务员考试专题


更多信息: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山东公务员网

相关内容推荐:

信息汇总——2024山东省考招录专题|职位检索|历年分数线

备考资料——刷题资料 | 网络课程 | 备考图书

辅导课程——2024山东公务员笔试课程 | 省考交流群 | 在线咨询

图书

更多>
(编辑:admin)

图书

更多>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立即咨询
山东华图 2024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