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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政策阅读:完善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2)

2012-10-07 14:06:55 文章来源:求是理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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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个人信息法律的核心内容

  在明确了我国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模式选择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理念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核心内容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理界定个人信息的范围。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首先面临着信息种类和范围的界定。个人信息是一个不周延的概念。从世界各国立法情况来看,对个人信息的称谓并不一致,有的采用“个人资料”,有的采用“个人隐私”。从宏观上讲,凡一切与公民个人相关的资讯都应属于个人信息,但对于立法而言,只能将其中的部分信息纳入保护范围。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欧盟1995年《数据保护指令》的规定,为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设置具体的标准,把与一个身份已被识别或者可被识别的自然人相关的任何信息界定为个人信息,而不是排列出个人信息的具体类别,这样更便于法律的灵活适用。

  第二,明确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内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内容主要是关于个人信息持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义务体系,应当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特定领域内被允许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人的权利义务。这部分信息持有者对这些个人信息的持有是合理、合法的,他们在使用这些个人信息的时候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来确保这些信息的安全,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持有不能被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的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医生由于职业原因知晓病人的个人信息等,这类人在知晓这些信息之后也必须保证这些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三,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事前监管机制。通过立法统一规范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程序,具体设定国家公权力的相关监管职责,明确违背职责和保密义务的各种具体法律后果,防止对公民个人信息不必要的采集和使用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小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盗取的可能。对于什么机构、什么情况下可以收集哪些公民个人信息,立法应该作出详细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都应该事先报法定的监管部门批准,从源头上断绝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使用的可能。

  第四,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事后救济制度。法律必须对个人信息提供周全的保护,既要提供事前防范机制也要提供事后救济制度。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除了规定通常的最终司法救济制度之外,还可以在行政制度方面设立类似韩国个人信息调解委员会或者澳大利亚隐私专员这样专门处理申诉、投诉的机构,规定具体的申诉、投诉程序,接受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侵害的申诉和投诉。这样可以从行政和司法两个层面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利受到的侵害进行法律救济,便于公民在进行法律救济的时候选择更方便于自己的途径。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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