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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政策阅读:《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3)

2012-10-10 16:53:16 文章来源:求是理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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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改革前,中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着立法不完善、管理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现象。为解决这些问题,2005年中国的立法机关颁布实施《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确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再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服务。推行行政管理与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实施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执业制度,提高了鉴定的规范性和中立性。截至2011年底,中国经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有5014家,司法鉴定人52812名。

  (二)规范司法行为

  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应当落实到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体现在每一个司法行为上。由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司法人员司法能力存在差异、地方保护主义观念尚未根除等原因,司法裁量权的行使不透明、司法行为不规范等现象依然存在。近年来,中国司法机关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加强案件管理,有力促进了司法行为的规范化。

  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为了规范量刑活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量刑步骤,细分法定刑幅度,明确量刑情节的量化标准。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在法庭审理中,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辩论。人民法院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这些改革进一步规范了量刑裁判权,保障了量刑活动的公开与公正。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2010年,中国的司法机关出台了案例指导制度的相关规定,标志着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得以确立。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不同,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是在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律体系下,运用案例对法律规定的准确理解和适用进行指导的一种制度。近年来,中国司法机关选择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典型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供各级司法人员处理类似案件时参照。案例指导制度促进了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加强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加强对案件办理的管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成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加强办案流程管理和质量管理。截至2012年5月,全国共有近1400家法院设立了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近1600家检察院设立了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在基层执法机构普遍配备专(兼)职法制员,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司法机关普遍建立了案件管理信息化平台,实行网上办案、监督和考核,提升了案件办理的规范化水平。

  (三)扩大司法公开

  面对社会矛盾多发、案件数量大、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的状况,中国司法机关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全面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

  扩大公开的事项和内容。人民法院将审判公开延伸到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各个方面。人民检察院依法充分公开办案程序、复查案件工作规程、诉讼参与人在各诉讼阶段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督结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将主要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及警务工作纪律等向社会广泛公开。

  丰富公开的形式和载体。司法公开从各部门分散发布,转变为统一的信息服务窗口集中发布。公开载体从传统的公示栏、报刊、宣传册等,拓展到网站、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网络新兴媒介。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例会制度,及时发布司法信息。

  强化公开的效果和保障。加强裁判和检察、公安业务文书的说理和论证,邀请民众、专家参与公开听证、论证过程,开通民意沟通电子邮箱,设立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建立部门负责人接待日,加强司法公开的人力物力保障,确保了司法公开的有序推进和良好效果。

  (四)加强司法民主

  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和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同样需要发扬民主,确保公正司法。中国积极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提供了重要保障。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公众依法直接参与和监督司法的重要方式。2004年中国的立法机关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拓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来源,从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广泛选任,采用在名册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除在合议庭中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力,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各级法院还围绕陪审职责开展以审判程序、职业技能、法治理念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

  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10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通过从社会各界选任人民监督员,依照监督程序对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出现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等情形进行监督与评议。从2003年10月至2011年底,各地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案件35514件,提出不同意人民检察院原拟定意见的有1653件,其中908件的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被人民检察院采纳,占5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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