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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2013年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简章(3)

2013-03-12 11:48:10 文章来源:滨州人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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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体检和考核政审

  在体能素质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分职位按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核政审人员。如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

  体检考核政审人员确定后,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考核政审。因放弃体检考核政审资格或体检考核政审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凡考生无故放弃体检考察资格、公示后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将该考生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上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全省公务员考录诚信档案数据库。

  体检除按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外,还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规定要求。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不予录用;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录用资格,并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体检的具体时间、集合地点、注意事项等在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滨州人才网和滨州人事考试信息网公布。除特殊情况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除特困生和低保人员外,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复检按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核政审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森林公安招考的有关问题

  (一)报考森林公安职位的人员,需进行目测和资格审查,并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其考试时间、方法、程序、内容,按照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有关程序和规定要求进行。

  (二)体能测评、体检项目和标准、考核政审等,按照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

  六、录用及录用后待遇

  经体检、考核政审合格,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滨州人才网和滨州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公示合格人员,按规定程序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市级公安局和森林公安局录用的,报省公安厅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县级公安局和森林公安局录用的,经市公安局审核并报省公安厅复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管理。试用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工资,评授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由省公安厅、省林业厅按有关规定另行部署。培训期满组织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自费参加下期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七、录用计划

  全市公安系统、森林公安系统考录人民警察(公务员)职位15个,具体职位见附件。

  八、其他

  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招考的有关要求,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和用人部门的安排。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报考者,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从事命题、阅卷等工作的人员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考试辅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务员管理机构、公务员考试命题组等名义举办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出版物、上网卡等。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追究责任。对社会非法培训机构举办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公务员考录培训班,一旦发现有干扰公务员正常招录工作的违规行为,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会同公安、工商、物价、税务、新闻出版等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3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5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简章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九、咨询电话

  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 0543-3162280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543-3162973

  滨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0543-3368333

  滨州市公安局 0543-3301013

  滨州市林业局 0543-3381928

  市纪委监督电话 0543-12388

  附件:2013年滨州市考录人民警察(公务员)职位设置表 .xls

  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滨州市公安局 滨州市林业局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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