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除特殊情况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五、录用及录用后待遇
经体检和考核政审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市公安局录用的,报省公安厅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区森林公安局录用的,经市公安局审核并报省公安厅复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对拟录用人员,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工资,评授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由省公安厅、省林业厅按有关规定另行部署。培训期满组织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自费参加下期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六、其他
未尽事宜见《莱芜市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六、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634-6229274
0634-6221934(报名、缴费)0634-6296608(笔试)
市公安局:0634-5667155;5667011
市森林公安局:0634-5667370
附件1:2013年莱芜市公安机关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计划及招考职位表
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莱芜市公安局
莱芜市林业局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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