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8 17:03:12 文章来源:山东华图
山东事业单位考试热点:"碾人后报警"需要怎样的轻判
近日,一起所谓“法院不让好人得好报”的判决,引起了公众广泛关注和争议。2011年10月10日19时许,住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敬老院的一位老人,在福利院附近的龙华路散步时,被多辆车碾轧致死。其他驾驶人肇事后均逃逸,而最后一名车主彭某发现碾到人后则下车报了警。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近日对这起车祸引起的索赔案作出判决:因彭某的车碾过老人时,老人还有生命体征,判决彭某赔付死者家属损失,其中31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在其他车辆驾驶人逃逸被抓获后,彭某享有追偿权。
公众关注的焦点在于:老人是被多辆肇事车冲撞和反复碾压致死,其他司机肇事后都溜了,只有彭某发现自己轧到人后停车并报警,这说明彭某是个老实人。法院却判决彭某需承担全部责任,明显是对停车报警守法行为的惩处。毕竟,如果彭某也像其他人那样逃跑了,或者就不会承担责任了。
本案从表面上看,诚实的守法者似乎成为了法律的祭品。联想起南京彭宇案所引起的全社会对助人为乐的恐慌,许多人都会提出一个问题,法官为弘扬社会正气能否做得更多?
其实,本案的判决并没有明显的法律漏洞,相反,判决已经体现出法律对守法者行为的保护。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逃逸,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法院对彭某的判决,只是按照普通的交通肇事进行处理,在其他肇事者没有找到的情况下,由彭某承担民事责任,彭某享有对其他肇事逃逸者的追偿权。这种处理方式,本身就已经体现出法律保护守法行为的价值取向。
当然,从媒体已经披露的案情看,有关部门对这个案件的处理,的确有令人深思之处。这个案件发生在2011年,距今已经近两年,其它肇事车辆为什么还没有找到?警方有没有认真去查找?会不会因为已经有了彭某这个报警者,警方就不愿意花更大力气去追查其他肇事车辆?从法院的判决看,如果仅凭彭某曾经说过看到老人的腿动了一下,就认定是彭某把人最后撞死的,证据是否充分?如果在这些问题上,有关方面更慎重一些、办案更积极一些,司法效果是否会更好?是否有助于人们打消当前普遍存在的“好人不得好报”的反常心理?
当年“彭宇案”也是如此。如果没有办法证明彭宇与被撞的老人双方谁撒谎,为什么不能宁可相信彭宇所说属实?当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一个可能做了好事或者完全守法的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或者犯罪的情况下,宁可相信其没有从事被指控的犯罪或者违法行为,对弘扬社会正气,是有更积极的意义的。当然,这时也需要存在一个更完善的帮助受害人的机制。这就是政府应该做的。如果我们的社会没有能力善待一个人的守法行为,就会引起更多的人不守法,所以,法官和其他执法者,在做出自己的处理决定时,应该更谨慎一些。不能只图自己的方便,而忽略了社会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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