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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宪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014-04-17 16:08:52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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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不是) 
 
民族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不是)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民族自治权
(1)立法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大)。 
(2)变通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60 日内给予答复;(3)治安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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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山东网络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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