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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民法-民事主体之自然人

2014-04-17 16:15:19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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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民法

  第一节 民事主体之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所揭示和要求的是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前提,没有这个基本的资格,就谈不上具体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并为自然人终身享有。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真题回顾】

  我国公民从 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A.年满18岁 B.年满16岁 C.年满14岁 D.出生时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十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对比较重要的民事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患痴呆症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此外,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此类被称之为“纯法律上利益”的行为,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相对方行为人也不得以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理由否定行为的法律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需要参加重要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事前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事后征得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既不能自己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也不能经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实施民事行为,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不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有效。

  【真题回顾】

  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A.财产关系 B.人际关系 C.人身关系 D.思想关系

  2、法律关系参加者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在法学上称为:

  A.权利能力 B.行为能力 C.法律事实 D.法律关系内容

  **三、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

  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非一定同时存在,有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是分离的。

  第一,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

  第二,有行为能力则必定有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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