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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民法-民事行为的效力

2014-04-17 16:59:16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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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民事行为的效力

  一、无效民事行为

  类型

  经对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对无效民事行为和无效合同规定的梳理归纳,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有: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因没有意思能力,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生效力。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按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应属无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真题回顾】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属于( )。

  A.人民法院或派出所 B.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C.人民法院或厂商局 D.工商局或仲裁机构

  【答案】B。解析: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故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属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以及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

  1.重大误解

  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

  2.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对于民事行为达到何种程度算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3.乘人之危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4.欺诈、胁迫

  欺诈、胁迫的要件,前文已述。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真题回顾】

  对于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 ( )予以撤销。

  A.对方当事人 B.人民法院 C.公证机关 D.仲裁机关

  【答案】BD。解析: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根据该条规定,具有合同撤销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本题中,A、C两项都无权撤销合同,因此均不应选。故选B、D。

  【考点预测】

  1.张某为给病危的父亲治病急需用款10万元,王某表示愿意借给,但一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须以张某某三居室住房代偿,张某表示同意。此行为属于:( )

  A.无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D.有效的民事行为

  2.甲对乙新换的手机爱不释手,听丙说是进口高档手机,便主动以4000元购买。但事后确认该手机其实是国产普通手机,市场价仅1000元,若甲反悔,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是甲主动要求购买的,买卖合同有效

  B.乙欺骗了甲,买卖合同无效

  C.甲存在重大误解,买卖合同可以辙销

  D.丙欺骗了甲,买卖合同无效

  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这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这类行为若获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变为有效法律行为,反之,则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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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山东网络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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