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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法律常识-刑法

2014-04-18 09:14:34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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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刑法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罪刑均衡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真题回顾】

  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

  A.社会危害性 B.罚当其罪性 C.刑事违法性 D.严重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3个阶段: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资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不满14周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是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预测】某甲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某日,某甲喝醉了酒,把某酒店老板打成重伤,在群众抓捕他时,某甲因惊恐而精神病发作。则某甲( )。

  A、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C、不负刑事责任,因其是精神病人

  D、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主观方面

  (一)、犯罪故意

  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1. 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 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如下:

  (1)在意志因素方面,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抱着希望发生的态度,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的态度。间接故意虽然不是积极主动地追求危害结果,但也丝毫没有采取措施来防止结果的发生。

  (2)在意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确定性认识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也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间接故意只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不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

  (二)犯罪过失

  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 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行为人没有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 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无罪过事件

  《刑法》第16第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四、犯罪客体

  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五、犯罪客观方面

  (一)作为: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二)不作为。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1.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2.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3.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4. 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考点预测】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走人森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邻居在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孙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 )

  A.故意杀人 B.意外事件 C.过失致人死亡 D.不构成犯罪

  六、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防卫权。刑法为了鼓励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在第20条第3款规定了:“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考点预测】

  案情1.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蹋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迫。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这时甲的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

  如果在乙被甲打晕在地后,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则张某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案情2.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一个女子加夜班,下班后该女子骑电动车回家,途径一片树林时,从树丛里窜出一名高大威猛的男子,该男子上前欲实施抢劫。该女子见状异常冷静勇敢,在与男子搏斗中,脱下自己的高跟鞋打了该男子头部几下,结果正中要害部位,将该男子当场打死。此种情景下,该女子实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单选题: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七、紧急避险

  《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是因为在发生紧急危险的情况下,这些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履行其特定义务,而不允许他们以紧急避险为由临阵脱逃,玩忽职守。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外罚。”

  八、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根据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在理解犯罪预备的概念时,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把握犯罪预备的特征。《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有关犯罪预备,错误的说法是:

  A.犯罪预备包含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B.刑法规定对犯罪预备予以必要的处罚

  C.犯罪预备已经造成犯罪客体的实际损害

  D.刑法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是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三)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2款修改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考点预测】

  1.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

  A.属于强奸预备 B.属于强奸未遂

  C.属于强奸中止 D.不构成强奸罪

  2.下列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犯罪未发生

  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C.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结果未发生

  D.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了工具,但没有着手实施犯罪

  3.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抢夺罪(未遂) B.抢夺罪(中止)C.抢夺罪(既遂)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

  九、共同犯罪

  《刑法》第25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此可见,共同犯罪的定罪必须具备以下主、客观条件:

  1、共同犯罪定罪的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

  2、共同犯罪定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一是认识因素。一般来说,认识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实施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共同配合实施犯罪。二是意志因素,指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考点预测】

  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十、刑罚种类

  (一)主刑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1、死刑的适用对象和不能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另外,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真题回顾】

  在我国的刑罚中,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是: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二)附加刑

  根据《刑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根据刑法总则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法规定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驱逐处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考点预测】

  1.吴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则他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应为多少年?( )。

  A、3年 B、10年 C、13年 D、7年

  2. 下列刑罚中属于主刑的是( )。

  A.管制 B.拘役

  C.罚金 D.有期徒刑

  十一、刑法分则主要罪名.

  【真题回顾】

  1、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当依法追究而不追究,不应当追究而追究,或者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应判处:

  A.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 B.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C.徇私枉法罪 D.行政执法人员循私舞弊罪

  【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

  2、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B.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在客观上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C.非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应根据其情节轻重,适用本罪法定刑进行处罚

  D.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应依间谍罪处罚,不适用本罪

  【答案】BC。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据此条判断: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判断题:.单位可以成为行贿罪的主体。( B )

  解析: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是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

  3、某县甲某开办的个体小煤窑只开了采煤通道即开始采煤,主管部门检查后发现该煤窑只有送风口,没有排风口,即书面通知其停业整顿,甲某拖延不改继续采矿,终于因瓦斯浓度太高,发生爆炸致9名矿工死亡。甲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 )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C.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D.过失爆炸罪

  【答案】C。解析: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过失爆炸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结合材料可知本题正确答案为C。

  3、甲某以7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非法印刷的发票13本,然后在下午五点半分别向某电机维修中心等四个单位的店员及店主兜售,均未能售出。警察接到举报后,于当日下午7点钟在甲某的住处查获藏匿的发票13本。甲某的行为构成出售伪造发票罪,属于( )。

  A.犯罪既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预备 D.犯罪未遂

  【答案】D。解析: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本题中甲某已经完成了犯罪实行行为:购买了非法印刷的发票十三本、向电机维修中心等单位兜售,只是因为其意志以为的原因没有售出。且出售伪造发票罪是结果犯,须以获得利益为犯罪成立要求,故甲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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