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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概论

2014-04-18 09:13:24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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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节 概论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在我国,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又称为“被授权的组织”)。

  二、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呈文件性质”

  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即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其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即抽象行政行为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将来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

  例如:某市政府作出在市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二)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中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突出特征 特定性 单方性 外部性
具体含义 是针对特定事项与特定人做出的行为 基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便可成立 行政主体对外而非对内实施职权
区别对象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

  【真题回顾】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 D 。

  A.针对特定的人制定出来的具有特定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B.针对不特定的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c.针对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D.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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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山东网络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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