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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国际法(2)

2014-04-21 15:49:43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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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国际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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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家责任的形式

  1、限制主权

  限制主权,指那些对别国进行武装侵略、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并构成国际罪行的国家所承担的国家主权之行使受到限制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这是最严重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一般国际不法行为不采取这种方式。限制主权包括全面限制主权和局部限制主权。

  2、恢复原状

  受害国根据国际法有权要求从事不当行为的国家恢复遭受不当侵害之前的状况。这方面的限定条件是:恢复原状在物质上是可能的;恢复原状将不违反一般国际法强行法的规则;恢复原状要符合公平或成比例原则;恢复原状不得损害有关责任国的政治独立和经济稳定。

  3、赔偿

  在恢复原状不可能的情况下,受害国有权根据国际法要求有关责任国对其遭受的损害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进行赔偿。关于赔偿额度的问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提出了两大原则:(1)对于由于不当侵害所造成的直接损害,要进行完全的赔偿;(2)对于那些由于不当侵害所引起的损害,可以包括利息,而且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可以包括利润,也应该进行赔偿。

  4、道歉

  受害国有权要求从事不当行为的国家对其遭受的非物质的损害给予精神上的补偿,这就是道歉。它作为国际法上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1)有关责任国向受害国赔礼道歉,这种道歉具有法律责任的性质;(2)有关责任国向受害国作象征性赔款;(3)在严重侵害受害国权利的情况下,受害国有权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要求,以反映出侵害的严重性;(4)如果国际不当行为是有关责任国的政府官员或私人的严重渎职或犯罪行为所致,受害国有权要求责任国采取措施,惩办肇事人员。

  四、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按照国际法订立的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国际协定,包括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规约、换文、宣言、联合声明等形式。

  五、国际****保护

  国际****保护主要是指由国家通过签订条约和承认习惯法的方式,承担国际义务,对实现基本****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证,并对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加以防治与惩治。

  国际****保护保护的****包括:(1)生命权和健康权;(2)自由权;(3)平等权;(4)保护人格尊严权;(5)发展权;(6)获得人道主义待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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