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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考之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2014-10-13 16:52:00 文章来源:国家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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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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