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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行农信社招聘考试:财产抵押与所得产分配

2014-11-11 11:21:42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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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sd.huatu.com/)为您带来:《山东银行农信社招聘考试:财产抵押与所得产分配》。山东华图针对2015山东银行农信社招聘考试,为您带来最新的备考热点资料,希望能助您一臂之力。


   1、不可以作为抵押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担保法》第34条第5项、第36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不明、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2)扣除抵押物应缴纳的税款;(3)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4)赔偿由于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5)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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