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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非法器官买卖事件(2)

2014-11-19 10:57:18 文章来源: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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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非法卖肾背后的司法惩戒失能。非法器官买卖从侧面揭示出司法惩戒失能、法律威慑失灵。“活体器官移植是以伤害另一个人的重大健康为代价的,全世界都严禁活体器官买卖。器官移植的商业化会加大社会的鸿沟,巨大的利益甚至会催生罪恶和违法行径。”于此而言,三五年的刑罚似乎并不足以为正义买单。

  [措施]

  一是须用制度规范器官捐献行为。

  要从根本上解决器官移植供需之间的矛盾,必须在器官捐献上有所作为。首先,要从立法和制度上规范器官捐献行为。比如,加快脑死亡的立法是最基本也是最紧迫的需要。脑死亡立法不通过,我们再大力提倡自愿捐献器官也没有实际意义。因此,立法部门应大胆突破传统观念这一大难关,推动《脑死亡判定标准》尽快出台,并建立和完善器官捐献、分配体系。

  二是应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

  器官移植中供应短缺问题不解决,卖肾等器官私下黑交易不会绝迹。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的加强。

  而从“缺钱”卖肾角度看,一方面需要加大社会保障尤其是医疗保障工作力度。同时,要加强对年轻人正确价值观的教育引导,下工夫解决社会浮躁问题,遏制年轻人拜物与拜金主义疯狂滋长。

  三是明确规定鼓励死后捐献器官的奖励条款。

  例如,签订死后捐献器官协议后,本人及其近亲属患病可优先分配器官源;社会和用人单位对于签订捐献协议者给予一定奖励等等。献血光荣,死后捐献器官同样光荣,树立这样的理念才能从长远保障器官捐献常态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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