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32、法治与法制:“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而“法制”通常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
33、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34、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破坏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
35、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理解为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即主权独立、领土安全、政治稳定等。
36、新的国家安全观:不仅包括传统的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还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
37、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阶级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38、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
39、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
40、国体:即国家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41、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42、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43、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44、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45、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46、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7、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8、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49、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0、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1、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2、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53、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54、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确定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55、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56、调解: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在第三者的支持下,互相协商,互谅互让,依法自愿达成协议,是纠纷得以解决的一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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