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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枣庄市考试录用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

2016-03-18 11:45:13 文章来源: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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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枣庄市考试录用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

  根据《关于2016年全省监狱戒毒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80号)和《关于印发2016年度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枣人社发〔2016〕10号)要求,2016年枣庄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机关公开招考2名公务员(人民警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条件

  报考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学士及以上学位。

  除具备《2016年枣庄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规定的报名资格条件外,报考枣庄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无色盲,无嗅觉迟钝,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

  (二)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8,报考心理矫正职位的,单侧矫正视力不低于5.0;

  (三)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

  (四)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5年3月24日至1998年3月24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心理矫正职位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0年3月24日以后出生)。

  报考人员除不得有《2016年枣庄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规定的不得报考情形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强制隔离戒毒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公务员所在的同一机关或单位,不能报考录用后即形成公务回避情形的机关或单位。

  不具备上述条件报考的,报考人员本人承担相应的后果。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考试内容和方法

  报考枣庄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人员,网上报名、资格初审、考试内容和方法有关要求按照《2016年枣庄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规定执行。

  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考录工作的全过程。

  三、体能测评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分用人部门或职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能测评人员。如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能测评人员;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计划录用2人及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体能测评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其中面试人员形不成竞争的职位,体能测评人员的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的面试成绩有效人员的平均分。

  体能测评项目及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规定执行,具体项目为“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和“纵跳摸高”两项。体能测评为达标性测评,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体能测评成绩不计入报考人员考试成绩。

  体能测评必须由报考人员独立完成。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作自愿放弃。体能测评成绩在测评点当场公布。

  面试结束后,招录机关将通过枣庄人事考试网(http://www.zzhrss.gov.cn/web/rsks)“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考试”专栏面向社会发布体能测试公告,告知体能测评的时间、地点以及其他须知事项。

  四、体检和考察

  体能测评结束后,招录机关将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分用人部门或职位,按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体检按照原人事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复检的考生,应按照规定进行复检,《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五、录用与管理

  经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合格,拟录用人员名单由招录机关会同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拟录用为枣庄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的,由招录机关提出录用意见,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由市司法局审核,经省司法厅复核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录用的人员,凭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新录用的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凭《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的待遇;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并报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新录用的公务员(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6年全省监狱戒毒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80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枣人社发〔2016〕10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提示:

  1.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的公告信息将在枣庄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zzhrss.gov.cn/web/rsks)“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考试”专栏中统一发布。网上报名及笔试成绩查询指定网站为枣庄市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zzhrss.gov.cn/web/rsks),请报考人员务必及时登陆准确的网站查询有关信息,以免影响报考。

  2.报考职位资格条件、资格审查以及考察工作的相关事宜,请直接咨询各招录机关,咨询电话请到《2016年枣庄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附件中的招考职位表查询。

  3.监督电话:0632-3314511。

  4.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632-3362789、3121568。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司法局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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