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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沂市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7-18 10:28:28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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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临沂市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委组织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干部(人事)科,临沂军分区政治部:

  《临沂市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临沂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9日

  临沂市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新形势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列入转业安置计划、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满3年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采取考核考试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具体安置时,立足全市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既综合考虑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和个人贡献等情况,又统筹兼顾工作需要、岗位特点和个人意愿等情况,确保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第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市直部门、单位安置,也可以在县区、市属开发区和市管国有企业安置。安置时,根据有关规定,一般安排担任相应职务,并纳入市委管理。

  第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以个人档案材料为主要依据,采取量化计分的办法进行。

  (二)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由全省统一组织安排。

  (三)选岗。按照事先公布的岗位,根据考核、考试总成绩,由军队转业干部依次进行选择。

  (四)决定。根据个人选岗情况,市委研究决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意见。

  第六条 考核计分由基准分、加分因素和减分因素三部分组成。计分标准主要依据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任职年限、军龄、立功受奖情况、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情况、受处分情况等档案记载,考核结果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评定。

  第七条 考试时间、地点、报名、资格审查等有关事宜以简章形式发布,考试成绩适时统一公布,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八条 安置岗位一般按照多于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在一定范围内事先公布。军队转业干部选岗时,每人仅限一个岗位、一次机会,一经选定,不再变更。对未按规定时间选岗又未委托其亲属选岗的,或虽参加选岗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岗位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在分配计划内进行指令性安置。

  第九条 根据个人选岗情况,市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初步意见,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军队转业干部所在部队联系,商定办理有关手续和干部报到等事宜。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要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有关手续并到接收单位报到。

  第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所需要的编制、职数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带编分配、先进后出等办法进行安置。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要把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积极主动做好接收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对无故拒绝接收或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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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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