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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面试热点:“企业可开除超生员工”是权力越界

2017-01-11 09:53:32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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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政策公布后,各地都在紧锣密鼓地修订有关超生的处罚条款。据《法制日报》记者统计,除新疆、西藏两地外,全国已经有29个省份陆续修订了本地的计生条例。统计结果显示,目前有7个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企业对超生员工可以开除。这7省是:海南、广东、福建、浙江、江西、贵州、云南。其中,广东、海南、云南和贵州4省规定企业对超生员工直接开除。(10月29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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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朱昌俊:违反计生政策,到底该作如何处理,理当严格遵循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各地制定有关超生的处罚条款,都应建立在这个大前提之下。然而数个省份却在地方计生条例中,赋予企业开除超生员工的权力,已经构成了对现有计生法规的违背。

比如,依据当前计生法的相关规定,适用“情结严重,可开除”的,只是针对国家公职人员,一般企业员工并不在此一条款的规束之列。而现有的劳动法规中,也并无职工超生应被开除的条款。以此观照一些省份制定的“企业可开除超生员工”规定,轻点说,是对于计生法律的过度执行,严重点说,已然构成违法。事实上,2015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曾举行“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明确了“用人单位无权开除超生员工”。

在全面二孩政策执行后,再出现如此触碰法律底线、违背计生政策开放改革方向的政策,更是让人有不知今夕何夕之感。这与其说是地方根据计生上位法所因地制宜设立的执行细则,不若说是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土办法”。这些做法,一来是明显违背了相关法律,侵犯了应有的公民权利;二则也带来了执行上的难题甚至是冲突。

借由多个省份规定企业可以开除超生员工的做法,有必要厘清一个误区。虽然放开二孩与处罚违规生育行为,在法理上似乎并行不悖。但就鼓励生育、营造良好的生育氛围而言,两者所存在的深层次矛盾仍不可回避。生育行为自有其规律性,通过计划来限制生育,并不难,但要通过严格的“规划”提高生育率,一方面允许二孩,另一方面却大力惩治“超生”,来确保社会生育的“规范”又达到预期目标,却没那么容易。违规生育依然存在可能被开除的严重“后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二孩政策所应该释放的积极意义的消解。

计生政策向开放性方向发展,鼓励生育,已是大势所趋。这一是要求,计生政策对生育的限制应继续放松,二是应在合法性上重新梳理和规范计生政策的执行。至少,对于如此存在着合法性风险的“企业可开除超生员工”的地方条例,理应及时叫停。这既是对公民应有权利的尊重,也是依法治国应有的注脚。

@广西新闻网付彪:对超生的企业员工开除,意味着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一直存在着争议;而在各地司法实践中,也往往会依据当地计生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地支持。各地计生条例规定不一,超生带来的结果也就各不相同了。显然,“企业可开除超生员工”的规定,值得商榷。

据公开报道,2015年三八妇女节前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专门就违法超生该不该开除问题进行了讨论,结论指出“用人单位无权开除超生员工”,一是因为普通企业职工并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普通企业的职工即使违反计生政策,用人单位也只能做出“纪律处分”,而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纪律处分”。据悉,北京二中院不仅给出了详细的法理说明,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深刻诠释。

从法律意义上说,跟计划生育有关的《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的“开除”,是针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处罚的一种,而一般企业的劳动关系中,并未提及“开除”的字眼。譬如《劳动合同法》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以下几种: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以上任何情形。换言之,法理上用人单位是不能单方面“开除”员工的,如果非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员工则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经济补偿。

劳动权是公民基本权利。正如有关专家表示,把生育问题跟劳动权强行绑在一起,是对公民劳动权的侵害。企业考虑超生带来的成本问题无可厚非,但在全面放开二胎、低生育率越来越紧迫的今天,“超生开除”的规定已然不合时宜,企业不应擅自解除超生者的劳动合同。

@未来网王传涛:近年以来,一个共识已经达成,即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企业在管理员工、制定企业文化等方面将拥有自己的权利。政府要做的是,就是要为企业提供服务。而不能把权力的触角伸到企业内部中去。去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决定中规定处理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第一原则是“以人为本”。这也要求,政府权力更要考虑到私企的特殊性,以及多数职场人在私企的基本权利。

具体来说,规定企业开除超生员工并不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是,有违《计划生育法》,其中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中没有任何条款说超生可以解约。

市场经济中,行政管理的权力与作为普通劳动者的权利,必须要在对立中达到统一。在制定新的制度时,必须要考虑到每一位劳动者的正当权利,而不能因为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就要把其作为劳动者的所有权利一并剥夺。而且,任何一项国家政策,对于公职人员和体制外人员,都应该要区别对待,严以对待公职人员是必须,而宽以待体制外人员更是以人为本的基本体现。

制定“企业开除超生员工”条款,背后的原因恐怕还与过去超生扒房、牵牛、抬家具等思维是一样的,权力把计划生育的政策与公民太多的权利绑架在了一起,认为一旦违反政策就需要剥夺人的其他权利。显然,在依法治国的当下,权利再抱着这种思维显然是不可以的。

说到底,从某个角度而言,人的权利,在权力面前仍然是卑微的,是可以随时被剥夺的。而政府权力,仍然是任性的,是可以随意越界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这一过程,仍然十分漫长。建设法治政府,仍然路长且阻。

华图解析: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人口红利加速消失,独立子女政策的弊端日益显现,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实施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但从相关数据显示,国人的生育意愿并不强烈,还有人口学家提议“现在到了放开三孩政策的时候了”。而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地方却制定“超生就开除”的政策,显得很不合时宜。而且从法律精神这一层面来说,这种做法也大有问题,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跟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两者不能混同。

企业的考虑无可厚非,如果跟自己有竞争关系的企业都不聘用超生员工,而自己却聘用超生员工并允许其休产假甚至支付相应福利,那无疑会损害企业自身的竞争力。但很显然,在低生育率已经成为大趋势的今天,企业间的这种考虑只会让生育率变得更低,最终会危害全社会,因此有必要改变企业的这种观念。那么,解决的办法就是:改变法律,规定超生不违法,企业不得制定任何规定来解除超生者的劳动合同;如果短期内这种做法不现实,那么就只有全社会发出呼吁,对企业形成压力,当一个社会普遍认为允许职工生二胎的企业才是好企业,能增加企业名声,能更受人才青睐时,相信目前的现状能够有所改观。

因此,用人单位应转变观念,多体现对女职工的人文关怀,尽量不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做生育二胎即解除劳动合同之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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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木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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