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31 14:22:46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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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及驻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17〕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
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10月14日 |
09∶00-11∶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
10月15日 |
09∶00-11∶30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二、考试题型及答题方式
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4个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应试人员作答应注意: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试卷)和作答须知(答题卡),并按要求填涂相关信息;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题卡指定的区域内作答。
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参加考试。答题所用草稿纸由人事考试机构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三、考试成绩管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应试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应试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考试成绩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查询。
四、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 参加全科(四科)考试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2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2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三)报考条件有关说明
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是指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从事的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工作,不包括医护技工作,也不包括药学或中药学教学工作。
免试部分科目条件中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仅限于: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药品技术系列高级工程师。
“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参考目录见《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附件2)。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共包括本科、专科和中专三部分专业参考目录。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一级学科与本科的专业类具有对应性,在实际工作中可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参考目录来界定和解释。“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可根据报考应试人员的学校、学历、专业名称、专业课程设置以及报考者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本专业参考目录,综合判断。
五、报名安排及考场设置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要求,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网上报名。为便于考试报名和相关工作的统一开展,应试人员须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进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
报名时间:2017年7月31日9∶00—8月9日16∶00。
缴费时间:2017年7月31日9∶00—8月14日16∶00。
我省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应试人员报名时,务必认真阅读报名有关文件和提示,如实填写、提交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上传照片前应使用证件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进行审核,照片通过审核后方能正常上传)。
我市应试人员网上报名时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选择审核点,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本市市直单位人员选择市直审核点,本市其他单位人员选择单位驻地所在县区审核点(合格证书由相关人事考试机构发放)。应试人员在报名时,由于自身原因报错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我市资格审核时间为2017年8月3日9:00—2017年8月11日16∶00(周末除外)。
应试人员填报并确认报名信息后,应及时通过报名系统打印《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将《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和其他审核时需提供的材料(附件1)提交给所在工作单位,经单位审核盖章后,由所在单位统一在规定时间内到网上报名时所填报的审核点办理现场资格审核手续。资格审核通过后,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登陆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逾期未办理资格审核、网上缴费的,视作放弃。
我市资格审核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本市市直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到市直审核点进行资格审核,本市其他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到单位驻地所在县区审核点进行资格审核,非本市单位报名人员不予审核。我市各资格审核点信息表见附件3。
报名时,如果应试人员在档案库中检索到个人身份信息,说明该应试人员在有效年度内通过资格审核并参加过该考试,系统直接显示审核通过标志,无需再进行现场审核,可直接进行网上缴费。其余应试人员均须提供相关材料到选择的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核。
各县区要严格资格报名审核工作,按时报送《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审核数据信息统计表》(单独下发各县区并附报送时间、报送方式等内容说明),并妥善保管应试人员报名材料备查。各审核点报送后要及时告知查收,报送材料内容务必准确无误,否则影响应试人员缴费。
(三)初次报考应试人员可于8月9日16∶00前修改报名信息,方式如下:
1.未确认报名信息的,应试人员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
2.已确认报名信息的,应试人员可以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修改报名信息。应试人员修改报名信息后需要再次对报名信息确认,必须重新打印报名表进行资格审核。
在有效年度内报考的应试人员填报信息时,须认真检查所填报信息,报名信息确认后系统自动审核通过,报考信息将无法修改。
(四)网上报名实施期间,报名系统操作问题由山大鸥玛软件有限公司进行解答,对于相对集中的问题经整理后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中发布。
(五)请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前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系统开放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9∶00至10月15日14:05。
(六)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全省17市设置考区。
六、考试信息管理
考试信息采用GPTMIS系统进行管理,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及考试科目信息设置为:
考试名称 |
级别 |
专业 |
考试科目 |
026. 执业药师 |
04. 考全科 |
01. 药学4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2.药学专业知识(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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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药学专业知识(二) |
|||
4.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
02. 中药学4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
5.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
6.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
7.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
02. 免2科 |
01. 药学2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
4.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
02. 中药学2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
7.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七、收费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3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189号)文件规定,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61元。
八、考试大纲及用书
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另外,根据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4月、2017年3月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和《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7年第1号),对2015年版考试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各位应试人员应按照2015年版考试大纲要求,并结合《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和《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7年第1号),进行应试准备。
九、严肃考风考纪
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报名条件,认真审核报名资格和有关证件,严格履行签字盖章手续,严防条件不符、伪造证件、禁考、冒名顶替人员报考,严防关键信息错误。对查出的伪造证件一律收缴。对伪造证件、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报名及考试期间有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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