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7 18:11:45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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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事考试中心: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规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8〕32号)要求,现将我省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
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10月13日 |
09∶00-11∶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
10月14日 |
09∶00-11∶30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二、考试题型及答题方式
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4个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应试人员作答应注意: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试卷)和作答须知(答题卡),并按要求填涂相关信息;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题卡指定的区域内作答。
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电子计算器。答题所用草稿纸由各市人事考试机构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三、考试成绩管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应试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应试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考试成绩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cpta.com.cn)查询。
四、报考条件
(一)参加全科(四科)考试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参加免二科报考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2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2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三)报名条件及其他事项
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3。报考专业参考目录是对原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规定的“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的解释和界定,共包括本科、专科和中专三部分专业参考目录。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一级学科与本科的专业类具有对应性,在实际工作中可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参考目录来界定和解释。
各市在组织报名过程中,可根据报考应试人员的学校、学历、专业名称、专业课程设置以及报考者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本专业参考目录,综合判断。
五、报名安排及考场设置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要求,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网上报名。为便于考试报名和相关工作的统一开展,应试人员须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cpta.com.cn)进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
报名时间:2018年8月7日9∶00—8月16日16∶00。
缴费时间:2018年8月7日9∶00—8月20日16∶00。
我省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应试人员报名时,务必认真阅读报名有关文件和提示,如实填写、提交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新注册的考生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请应试人员上传符合标准要求的照片。应按属地原则正确选择现工作单位所在地为报考考区(合格证书由该市人事考试机构发放);由于应试人员个人原因报错科目、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应试人员填报并确认报名信息后,应及时通过报名系统打印《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应试人员报名时,忘记登陆用户名、密码的,请与所在市人事考试机构联系。
(二)各市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本地区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可根据情况自行确定资格审查开始时间(不早于8月7日9:00),截止时间统一定于8月17日16:00,资格审核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各市应于7月30日前前将审查点信息汇总表通过协同办公平台报省人事考试中心。各市要严格报名审查工作,长期妥善保管应试人员报名材料备查,将资格审查工作贯穿考前考中考后全过程。
应试人员填报并确认报名信息后,应及时通过报名系统打印《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应试人员学历学位、工作经历、《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中所填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盖章同意,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市人事考试机构指定地点办理现场资格审查手续。
报名时,如果应试人员在档案库中检索到个人身份信息,说明该应试人员在有效年度内通过资格审核并参加过该考试,系统直接显示审核通过标志,无需再现场审核。资格审核通过的应试人员,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登陆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完成报名。
应试人员审查时提供的材料应包括:
1.应试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审核盖章后的《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聘书原件及复印件(仅报考级别为免二科的应试人员提供)。
(三)应试人员可于8月16日16∶00前修改报名信息,方式如下:
1.未确认报名信息的,应试人员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
2.已确认报名信息的,应试人员可以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修改报名信息。应试人员修改报名信息后需要再次对报名信息确认,必须重新打印报名表进行资格审核。
在成绩有效年度内报考的应试人员填报信息时,须认真检查所填报信息,报名信息确认后系统自动审核通过,报考信息将无法修改。
(四)网上报名实施期间,报名系统操作问题由山大鸥玛软件有限公司(联系方式:0531-66680723)进行解答,对于相对集中的问题经整理后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中发布。
(五)请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前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系统开放时间为2018年10月9日9∶00至10月14日14∶05。
各市务必将审核方式、时间、地点和打印准考证的网址、时间进行公告,确保应试人员顺利报名和参加考试。
(六)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全省17市设置考区。
六、考试信息管理
考试信息采用GPTMIS系统进行管理,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及考试科目信息设置为:
考试名称 |
级别 |
专业 |
考试科目 |
026. 执业药师 |
04. 考全科 |
01. 药学4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2.药学专业知识(一) |
|||
3.药学专业知识(二) |
|||
4.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
02. 中药学4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
5.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
6.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
7.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
02. 免2科 |
01. 药学2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
4.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
02. 中药学2科 |
1.药事管理与法规 |
||
7.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七、收费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8〕32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31号)文件规定,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61元。
八、考试大纲及用书
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另外,根据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4月、2017年3月、2018年4月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7年第1号)和《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8年第1号),对2015年版考试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各位应试人员应按照2015年版考试大纲要求,并结合《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7年第1号)和《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8年第1号),进行应试准备。
九、考风考纪管理
(一)加强考务工作人员管理,确保考试组织各个环节安全、平稳进行。在报名资格审核、考试数据管理、考试实施等环节,加强考务操作培训和保密警示教育,将考试的各项考务操作要求和安全保密责任落实每一个岗位。强化监考人员管理。督促考点加大对监考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审查和培训力度,选派法制纪律观念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监考任务。考前要召开考点考务会,让所有监考人员都熟知监考职责,清楚每个时间节点的工作任务和注意事项。严格执行《人事考试回避制度》,严肃强调相关纪律、规定。各市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抽调巡视人员,做好巡视人员的考务培训和责任落实工作。提升考点巡视人员责任意识。每名巡视人员巡视考场数量不超过5个,对重点考场和重点人群,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加强监督指导。巡视人员要对考点职责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全程检查,切实发挥巡视人员的监督作用。
(二)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力度,规范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程序。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过程中,全面收集相关违纪事实证据,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加强联合巡查力度,积极协调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测考点及周边异常无线电信号,打击和防范无线电作弊;维持考点及周边秩序,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涉考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置,做好考试当天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管理。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雷同人员、雷同考场数量和比例。今年,部人事考试中心将继续对应试人员试卷进行雷同检测。雷同、异常考场的涉及专业和报考人群分布呈现一定规律性,各市要利用往年数据、科学分析,加强对本考区雷同高发科目及重点考点考场、重点单位和人群的监控和管理;加大雷同多发考点、考场的监考和巡视工作力度,在考前列出重点监控考场、考生名单,发放到监考人员和巡视人员手中,以便重点监管。
(四)严格考务细节管理,全面加强考场内外的管控措施。严格入场及开考前的安全检查。考生入场前,监考人员应利用金属探测器对每名考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手机等电子产品不被考生带至座位。开考前,监考人员要对考场进行认真检查,确保考生携带的背包、参考资料等物品统一放在考场指定位置,不带至座位。各市应给考点配备足量的金属探测器等反作弊设备,并进行有效培训,充分发挥设备作用。配备视频监控的考点,应全部开启监控录像功能,并安排2名以上巡视人员专门负责观看监控,通过监控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考场巡视人员反馈处理。考试监控数据应于考后及时拷贝留存备查。
(五)加强宣传,强化考生依法依规诚信参考的意识。各市在下发考务文件的同时应通过多种渠道营造诚信考试氛围。特别是在考前要用好舆论工具,及时在报纸、电视、微信订阅号等媒体和人事考试网站醒目位置发布提醒信息使考生知悉雷同监测技术及违纪后果。
(六)密切监测舆情动向。考试期间及考试前后,省中心和各市重点加强舆情监测,设专人密切关注报刊、网络以及手机短信等媒介中有关执业药师考试的信息,处理各类举报投诉案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处理好考生来信、来访等工作,举报投诉案件必须件件有回音,及时查实处理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如发现考前有高科技作弊和大规模舞弊问题等,要及时向当地公安、网监部门报案。
各市人事考试机构要进一步规范考务管理,防范打击考试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 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安排表
2. 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3.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
2018年7月27日
附件1
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工作计划安排表
工作内容 |
工作时间 |
方式及途径 |
报送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审查点信息汇总表 |
7月30日前 |
协同办公平台 |
报送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场资源表 |
9月26日前 |
传真至0531-88190514 协同办公平台 |
报送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试卷领取信息表和考试值班信息表 |
9月28日前 |
协同办公平台 |
从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
10月11日 |
专人专车 |
考试实施 |
10月13日 10月14日 |
|
将答题卡、座次表、监考人员名单、巡视人员安排表(具体到考场)送至指定地点 |
10月15日 |
专人专车 |
报送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情况表 |
10月22日前 |
传真至0531-88190514 原件寄送 |
注:所涉及表格请各市自行从考务通FTP下载使用。
附件2
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报名序号条形码: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国籍地区 |
出生日期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学 历 |
学 位 |
||||||
所学专业 |
毕业日期 |
||||||
|
毕业学校 |
||||||
报考级别 |
报考专业 |
收费合计 |
|||||
专业年限 |
工作年限 |
专业职称 |
|||||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日期 |
专业技术职务 |
||||||
工作单位 |
单位性质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报考科目 |
|||||||
我承诺,以上报考信息真实正确,符合报考条件,自觉履行本网站的办理协议,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
报名序号条形码 #FormatImgID_1#
|
||||||
单位意见:
年月日 |
审查部门意见:
年月日 |
||||||
附件3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一、本科
2012年9月—现在 |
1998年7月—2012年9月 |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
07学科门类:理学 |
07学科门类:理学 |
||
0703 |
化学类 |
0703 |
化学类 |
070301 |
化学 |
070301 |
化学 |
070302 |
应用化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
070302 |
应用化学 |
070303T |
化学生物学 |
070303W |
化学生物学 |
070304T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0304W |
分子科学与工程 |
071 |
生物科学类 |
070 |
生物科学类 |
071001 |
生物科学 |
070401 |
生物科学 |
070407W |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
||
070411S |
生物资源科学 |
||
070412S |
生物安全 |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部分) |
||
071002 |
生物技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
070402 |
生物技术 |
070405W |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部分) |
||
071003 |
生物信息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
070403W |
生物信息学 |
070404W |
生物信息技术 |
||
070408W |
医学信息学 |
||
08学科门类:工学 |
08学科门类:工学 |
||
0813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1 |
化工与制药类 |
0813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1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部分) |
||
081302 |
制药工程 |
081102 |
制药工程 |
081103W |
化工与制药(部分) |
||
081305T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1104S |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
0826 |
生物医学工程类 |
0806 |
电气信息类(部分) |
082601 |
生物医学工程(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
080607 |
生物医学工程 |
080626S |
医疗器械工程 |
||
0830 |
生物工程类 |
0818 |
生物工程类 |
083001 |
生物工程 |
081801 |
生物工程 |
081906W |
生物系统工程 |
||
081410S |
轻工生物技术 |
||
083002T |
生物制药 |
081107S |
生物制药 |
10学科门类:医学 |
10学科门类:医学 |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 |
基础医学类 |
100101K |
基础医学 |
100101* |
基础医学 |
1002 |
临床医学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部分) |
100201K |
临床医学 |
100301 |
临床医学 |
100202TK |
麻醉学 |
100302* |
麻醉学 |
100203TK |
医学影像学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100204TK |
眼视光医学 |
100306W |
眼视光学(部分) |
100205TK |
精神医学 |
100308W |
精神医学 |
100206TK |
放射医学 |
100305W |
放射医学 |
1003 |
口腔医学类 |
1004 |
口腔医学类 |
100301K |
口腔医学 |
100401 |
口腔医学 |
1004 |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
1002 |
预防医学类 |
100401K |
预防医学 |
100201 |
预防医学 |
100402 |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204S |
营养学 |
040332W |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部分) |
||
100403TK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203S |
妇幼保健医学 |
100404TK |
卫生监督 |
100206S |
卫生监督 |
100405TK |
全球健康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205S |
全球健康学 |
1005 |
中医学类 |
1005 |
中医学类(部分) |
100501K |
中医学 |
100501 |
中医学 |
100502K |
针灸推拿学 |
100502 |
针灸推拿学 |
100503K |
藏医学 |
100504 |
藏医学 |
100504K |
蒙医学 |
100503 |
蒙医学 |
100505K |
维医学 |
100506W |
维医学 |
100506K |
壮医学 |
100507S |
壮医学 |
100507K |
哈医学 |
100508S |
哈医学 |
1006 |
中西医结合类 |
1005 |
中医学类(部分) |
100601K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505W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7 |
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部分) |
100701 |
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1 |
药学 |
100807W |
应用药学 |
||
100702 |
药物制剂(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3 |
药物制剂 |
100703TK |
临床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8S |
临床药学 |
100704T |
药事管理(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10S |
药事管理 |
100705T |
药物分析(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12S |
药物分析 |
100706T |
药物化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13S |
药物化学 |
100707T |
海洋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9S |
海洋药学 |
1008 |
中药学类 |
1008 |
药学类(部分) |
100801 |
中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2 |
中药学 |
100802 |
中药资源与开发(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6W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100803T |
藏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5W |
藏药学 |
100804T |
蒙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11W |
蒙药学 |
100805T |
中药制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
100814S |
中药制药 |
100806T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804W |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
1009 |
法医学类 |
1006 |
法医学类 |
100901K |
法医学 |
100601* |
法医学 |
1010 |
医学技术类 |
1003 |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部分) |
101001 |
医学检验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304* |
医学检验 |
101002 |
医学实验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311W |
医学实验学 |
100309W |
医学技术 |
||
100312S |
医学美容技术 |
||
101003 |
医学影像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303* |
医学影像学 |
080629S |
医学影像工程 |
||
101004 |
眼视光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306W |
眼视光学(部分) |
101005 |
康复治疗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307W |
康复治疗学 |
101006 |
口腔医学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402W |
口腔修复工艺学 |
101007 |
卫生检验与检疫(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202S |
卫生检验 |
1011 |
护理学类 |
1007 |
护理学类 |
101101 |
护理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100701 |
护理学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二、高职高专
分类代码 |
专业大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
53 |
生化与药品大类 |
5301 |
生物技术类 |
530101 |
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102 |
生物实验技术 |
530103 |
生物化工工艺 |
530104 |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
5302 |
化工技术类 |
530201 |
应用化工技术 |
530202 |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
530205 |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
530208 |
工业分析与检验 |
5303 |
制药技术类 |
530301 |
生化制药技术 |
530302 |
生物制药技术 |
530303 |
化学制药技术 |
530304 |
中药制药技术 |
530305 |
药物制剂技术 |
530306 |
药物分析技术 |
5304 |
食品药品管理类 |
530401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530402 |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
530403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530404 |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
63 |
医药卫生大类 |
6301 |
临床医学类 |
630101 |
临床医学 |
630102 |
口腔医学 |
630103 |
中医学 |
630104 |
蒙医学 |
630105 |
藏医学 |
630106 |
维医学 |
630107 |
中西医结合 |
630108 |
针灸推拿 |
630109 |
中医骨伤 |
6302 |
护理类 |
630201 |
护理 |
6303 |
药学类 |
630301 |
药学 |
630302 |
中药 |
6304 |
医学技术类 |
630401 |
医学检验技术 |
630402 |
医学生物技术 |
630403 |
医学影像技术 |
630404 |
眼视光技术 |
630405 |
康复治疗技术 |
630406 |
口腔医学技术 |
630407 |
医学营养 |
630408 |
医疗美容技术 |
630409 |
呼吸治疗技术 |
630410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
b.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
专业目录来执行。
三、中职中专
2010年—现在的专业代码及专业名称 |
2010年之前的专业编码及专业名称 |
|||
专业类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原专业编码 |
原专业名称 |
10医药卫生类 |
100100 |
护理 |
0801 |
护理 |
100300 |
农村医学 |
新增专业 |
||
101100 |
药剂 |
0813 |
药剂 |
|
101200 |
中医护理 |
0816 |
中医护理 |
|
101300 |
中医 |
0814 |
中医 |
|
0815 |
中医骨伤 |
|||
101400 |
藏医医疗与藏药 |
0820 |
藏医医疗 |
|
101500 |
维医医疗与维药 |
0821 |
维医医疗 |
|
101600 |
蒙医医疗与蒙药 |
0822 |
蒙医医疗及蒙药 |
|
101700 |
中医康复保健 |
0819 |
中医康复保健 |
|
101800 |
中药 |
0817 |
中药 |
|
101900 |
中药制药 |
0818 |
中药制药 |
|
102000 |
制药技术 |
新增专业 |
||
102100 |
生物技术制药 |
新增专业 |
||
102200 |
药品食品检验 |
新增专业 |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
b.2010年之前的中专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及各省市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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