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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济宁市属事业单位“优才计划”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8-30 16:48:21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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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济宁市属事业单位“优才计划”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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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济宁市属事业单位“优才计划”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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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创新驱动,改善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人才支撑,我市定于2018年组织实施市属事业单位面向博士研究生及“双一流”高校开展优秀人才引进计划(简称“优才计划”)。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鲁人社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聘数量及对象

  (一)招聘数量

  共有42家市属事业单位招聘111名工作人员。

  (二)招聘对象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普通高校毕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经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海外高校毕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3.全日制本科生: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的全日制本科生。

  定向培养生、委托培养生,以及网络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和独立学院毕业生不列入招聘范围。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有较强的专业理论功底和实践能力,能够适应岗位需要,具备岗位所需的综合素质、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博士研究生40周岁以下[1977年9月1日(含,下同)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1982年9月1日以后出生),大学本科生30周岁以下(1987年9月1日以后出生)。对急需紧缺专业或业绩突出的人员经市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六)应聘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需在2018年9月1日前取得。

  (七)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2018年应届毕业生,应聘前与签约单位解除协议或经签约单位同意,可以应聘。

  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应聘市属医疗机构、高校、市教育局所属学校岗位的人员,凡与聘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应聘其他单位的人员,凡与聘用单位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聘用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

  我市党政机关在编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实行控制总量备案管理人员不得应聘。

  三、招聘的组织实施

  (一)招聘岗位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单位)根据2017、2018年度核减或取消的招聘计划和岗位需求,填写《2018年“优才计划”公开招聘岗位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填报时要明确招聘岗位名称,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要明确具体,易于操作和界定;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对允许报考的专业要按规范的名称逐一列出;不得设置歧视性、指向性条款。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上报的《汇总表》进行审核汇总,制定《2018年市属事业单位“优才计划”公开招聘简章》并向社会公布。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二)组织报名

  本次招聘采取电子邮件形式报名,报名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9:00—2018年9月21日17:00。应聘人员填写《2018年市属事业单位“优才计划”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应聘人员诚信承诺书》,连同二代身份证、学历学位证照片或扫描件一同发招聘单位邮箱。在职人员应聘的,还需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在职人员应聘证明信》。邮件名称注明姓名+招聘单位+招聘岗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名人员在应聘期间的表现,将作为公开招聘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招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报名工作,及时查看本单位邮箱报名情况,认真进行初审。对具备报名资格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不符合招聘条件或需要考生完善补充的,要及时电话告知报考人员。

  (三)资格审查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单位)对初审通过的应聘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地点由资格审查部门确定并通知应聘考生。

  应聘人员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018年市属事业单位“优才计划”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应聘人员诚信承诺书》《在职人员应聘证明信》、二代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原件、一寸近期同底板照片3张。资格审查部门根据应聘人员提供的资料、填报的信息确认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同时审查应聘人员的任职回避情况。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单位)填报资格审查情况汇总表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进入面试人员名单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统一公布。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对出现不符合应聘资格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

  (四)考试方式

  本次招聘不受开考比例限制,不设置笔试环节,采用面试方式。如报名人数达到招聘岗位计划数10倍以上的,则增加面谈环节,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筛选后按1:10进入面试环节。在市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的监督指导下,面试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实施。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测试、情景模拟、面试答辩、实际操作、说课试讲等多种形式。面试成绩由面试考官当场评判,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面试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面试成绩相同的,由面试组织实施部门组织加试,根据加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面试时间、地点见面试通知书。

  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70分,低于70分者不得列入考察体检对象。

  (五)考察体检

  根据招聘计划,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等额组织考察体检。考察体检工作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的统一指导下,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察体检工作一般应于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

  考察采取查阅档案、查验证明、实地考察和谈话等多种方式进行,应侧重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要按照《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意见》(鲁组发〔2017〕2号)要求,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对档案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问题未查清并处理到位的,不得办理聘用手续。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对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从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考察、体检不合格的,组织实施部门要写出书面报告。考察、体检合格人员的情况,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

  博士研究生的报名应聘按有关政策和程序,由用人单位组织考察测评,同意聘用的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六)公示聘用

  对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市公开招聘主管机关进行聘前资格审查,审查合格人员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审核。经批准聘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受聘人员约定最低服务年限。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四、认真落实有关政策

  (一)对医院、科研院所和市属学校新聘用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市财政3年内按照每人每月3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3年内在济宁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购房补贴,其中对全球TOP200高校的博士研究生给予20万元的购房补贴。

  (二)博士研究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经专家委员会评议,招聘单位可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招聘单位相应岗位无空缺的,可通过申请特设岗位的方式予以聘用。

  五、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市属事业单位“优才计划”公开招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公开招聘工作。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业务管理和检查监督。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指导所属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规定,坚持标准条件,规范操作程序。要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所有上报材料要有经办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处理,对招聘工作中存在不诚信情形的应聘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令18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济宁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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