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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公文写作(三)

2018-09-25 17:30:38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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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公文写作(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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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公文写作(三)

  规范性文件

  一、规范性公文的特点

  规范性公文是以强制力推行的用以规定各种行为规范的文件。条例、规定、办法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部分,与其他类型的公务文件相比它们具有如下特征:

  公文内容是作者单方面意志的表示,其规范作用的成立与实现不以对方是否同意为前提条件,具有极强的强制约束力;公文所针对的问题是反复多次适用的、涉及多数人而非少数人的一般的普遍性问题;公文生效程序更为严格和规范,特别是在审批手续和正式公布程序方面非常严格;在效用方面一般均实行“不溯既往”和“后法****前法”的原则;语言运用讲究高度准确、概括、简洁、通俗、规范。

  二、规范性公文结构

  (一)总体结构

  条例、规定、办法等规范性公文一般均包括:文件标题、发布或通过或批准的日期、章题(必要时还有节题)、正文。

  (二)正文的结构

  条例、规定、办法等规范性公文的正文一般均有这样几部分内容: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有关定义、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施行程序与方式、有关说明等。

  在写作实践中,上述内容多以条文形式表达,每条还可下分为款、项、目等层次。 总则、分则、罚则、附则。

  三、写作要求

  撰写条例、规定、办法等规范性公文时,应遵循一些特殊的规律,特别应注意:维护文件的高度一致性、严密性、条理性、简明性、稳定性、连续性,尊重条例、规定、办法各自的特殊撰写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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