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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教师招聘备考指导:学生享有合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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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教师招聘备考指导:学生享有合法的权利

  在教师考试中,教育学是一个必考的部分,其中教育学中的"学生与教师"这一章节尤其重要,是每年必考的一个知识点。本章主要涉及三小节内容,分别是学生、教师以及师生关系。其中这三小节中最常涉及到的就是"学生",经常考察的就是学生的权利,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学生享有的权利。

  学生是权利的主体,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各项社会权利。国际社会及许多国家对青少年所享有的权利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在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也对青少年儿童特有的权利做出了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生存的权利

  生存其实简单来讲的话就是活着。我国的很多法律都对此项权利进行了规定:

  1.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是因为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话,可能就会失去生命,就不能生存。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更具体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在我国很多偏远落后的山区,依然存在重男轻女的现象,女孩的地位非常的低,对于女孩非打即骂,生存条件堪忧,长期以往,女孩的生存权就会遭到威胁。对于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由于社会偏见,父母对待他们就会比较随意,不重视甚至不给饭吃这种情况都比较常见,如果这种情况长期存在,定会危及生命;禁止溺婴、弃婴,这一规定更加体现了要保护幼儿的生命,刚出生的幼儿,身体各项机能都比较弱,如果丢弃他们,就会失去生命,因此,要尊重学生的生存权,让他们活着。

  二、安全的权利

  学生的安全包含两个角度:身体安全和心理安全。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25条、第27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这一法条体现出要保护学生的身体安全,例如,不能把危房做教室和校舍,因为危房倒塌就会把学生砸伤甚至砸死,无论哪种情况都会危害到学生的安全。

  2."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这一规定是在保护学生的心理安全。学生是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够健全,观看暴力凶杀的影片或者是书籍,可能会对他们的心理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3."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这一规定是因为未成年人的肺部机能发育不成熟,在未成年人集中地场所吸烟会危害学生肺部健康。这一规定依然属于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

  三、受尊重的权利

  此项权利主要是指学生具有人格尊严权和隐私权。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有自己的人格尊严,作为老师要尊重,不能侵犯。例如,老师在课堂上骂学生是笨猪;在课堂上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打耳光;或者是给学生取带有侮辱性的外号等等,这些行为都是没有做到尊重学生。

  2.《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其他相关规定还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这一规定是说,学生具有隐私权,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但是在我们的日常教育活动中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侵犯学生隐私的行为出现。例如,老师把学生的家庭情况张贴在公告栏上。学生的家庭情况属于学生的隐私,老师随意张榜公布,这是很典型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再或,父母偷看学生的日记、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等,这都是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的侵权行为。

  四、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是学生最主要、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我国一系列法律都对此进行了规定。

  1.《宪法》第46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如何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途径就是让学生接受教育。

  2."《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此项规定明确说明受教育是法律规定学生应该享有的一项权利,必须予以保障。例如,在学校中通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学生迟到了,老师让学生站到教室外面去。学生本来应该在教室中听课,但是老师却让学生出去,那么此种行为,就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典型表现。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和第14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此项规定说明,家庭要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例如,妈妈让15岁上初二的红红辍学出去打工补贴家用,此种行为很典型的侵犯了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因为此时红红15岁上初二还是未成年人,应该在学校里面接受教育,而不是出去打工。同时,从学校角度来说,学校不能开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只能批评教育。此项措施很好的保障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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