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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潍坊诸城市面向“双一流”建设高校招聘事业单位笔试公告

2019-05-16 10:52:12 文章来源:诸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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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潍坊诸城市面向“双一流”建设高校招聘事业单位笔试公告

  2019年潍坊诸城市面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笔试公告

  根据《诸城市2019年面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诸城市2019年面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笔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笔试时间、地点

  1.笔试时间:5月19日(星期日)上午9:00-11:00。

  2.笔试地点:诸城市繁华初级中学(人民东路105号)。

  二、考生须知

  1.考生须于5月18日(星期六)上午9:00-12:00,到现场报名地点(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楼会议室)领取笔试准考证,网上报名考生需携带1寸近期同底版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2.考生在考前20分钟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缺一不可)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两证放在桌子右上角。

  3.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离开考场;考试结束不交卷不许离开考场。

  4.考生只准带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2B铅笔、橡皮等准许带入的用品,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小抄、电子产品或其他不许带入的物品进入考场,带入的要放在指定位置。开考后,不得互相借用任何物品。

  5.答卷前须将姓名、准考证号、招聘单位(岗位)等写在试卷规定位置,不准在试卷上作其他任何标记。

  6.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则》,熟知《对违纪舞弊人员的处理规定》。如有违纪舞弊行为,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注意事项

  考生在此期间,应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并及时了解招聘网站发布的相关招聘信息,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附件:1.考场规则

  2.对违纪舞弊人员的处理规定

  中共诸城市委组织部

  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16日

  附件一:

  考 场 规 则

  一、考生在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缺一不可)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四、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试卷发放后,考生须在规定位置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客观题一律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未用铅笔填涂的按零分处理;主观题一律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用现行规范汉语言文字在专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用铅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生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附件二:

  对违纪舞弊人员的处理规定

  一、报考人员不按规定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答题,答卷按零分处理。

  二、在试卷规定地方之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作任何标记的,试卷按零分处理。

  三、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中止考试,清退出考场,试卷按零分处理: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

  2.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或替他人答卷;

  3.夹带书籍、资料、小抄、电子产品及其他不准带入考场的物品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4.偷看或者抄书、资料、小抄等;

  5.私自将试卷带出考场、缺少试卷按零分处理。

  四、答卷内字迹不一致或有雷同现象的试卷,按零分处理。

  五、全考场半数以上试卷雷同、抄袭作弊现象严重,该考场考试无效,试卷全部按零分处理。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1.伪造学历或开具各种假证明;

  2.请人替考;

  3.替人考试。

  七、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和应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参照第六条处理。情节严重者,由公安部门处理。

  八、有其他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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