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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济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土地承包人的权利

2019-06-25 14:09:53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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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济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土地承包人的权利

2019年济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土地承包人的权利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者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者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经营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能力或者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以上,就是华图教育小编为各位考生整理的2019年济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希望能为大家的备考之路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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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小土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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