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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编制计划限制!山东省属事业单位实施“青优计划”

2020-03-27 16:10:32 文章来源:日照114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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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编制计划限制!山东省属事业单位实施“青优计划”

  不受编制计划限制!山东省属事业单位实施“青优计划”

  近日,山东省多部门联合发布通知,为充分发挥青年人才在推进人才强省战略、推动山东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事业单位引进、集聚一批青年优秀人才,2020年省属事业单位将实施“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青优计划”)。

  招聘范围

  “青优计划”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重点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和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等十强产业领域,以及乡村振兴战略、海洋强省战略等对人才的需求,面向全球TOP200高校(参照国际公认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近三年排名)、全球自然指数排名在前100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国内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博士,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的青年学者进行招聘。

  部分服务和待遇

  1、将“青优计划”人才纳入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统筹衔接,协调推进,加强支持。符合条件的“青优计划”人才,事业单位可优先推荐申报“泰山”“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青年科技奖。对有在国(境)外留学经历、回国后在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推荐参加“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选。

  2、对通过“青优计划”引进的青年人才按规定给予补助,具体按照《关于实施“人才兴鲁”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及《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由省财政统筹解决。

  3、高校、科研院所可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青优计划”人才及其团队给予奖励和报酬,收益分配事先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进行。

  4、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青优计划”人才奖励的,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份、出资比例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事业单位对“青优计划”人才可探索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合理确定“青优计划”人才的薪酬水平。

  6、“青优计划”人才中,未在所居住的省内城市购房的,可按照当地政策申请购买或租住人才公寓;择业期(毕业3年内)来鲁工作博士在省内购买首套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贷款额度方面,可给予其适度政策优惠。

  7、允许“青优计划”人才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随迁,按照自有产权住房、使用权住房等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落户。“青优计划”人才随迁子女入读幼儿园、中小学校享受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由实际居住地或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安排就读。“青优计划”人才配偶愿意在山东就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通过公开招聘、特聘等方式予以聘用。

  8、“青优计划”人才符合条件的,获得各级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等政策的支持。

  原文链接:http://www.rzrc114.com/news/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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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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