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2 14:06:06 文章来源:未知
2021年山东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行政复议
2021年山东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 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并做出裁决,解决行政 侵权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 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强制措施 |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许可 | 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
行政确权 | 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 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
侵权行为 | 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侵犯已经合法取得的农业承包经营权 |
违法敛财行为 | 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义务 |
该发证不发证 | 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 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
该发钱不发钱 | 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 放 |
其它不作为 | 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 有依法履行 |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可以申请附带审查 不可以申请附带审查 国务院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 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 章 |
附带审查部分附带审查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求一并审查具体行为依据的一般规范 性文件;但不能直接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也不能对行政立法和国务院的决定,申请审查。
三、行政复议排除的范围(即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内部行政行为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提出申诉。
行政调解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行政指导等其它非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行为(外交、领土、主权等)
刑事侦查行为
四、复议机关的确定
被申请人 | 复议机关 | 说明 |
县级以上 政府部门 |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 门 | 国安机关虽是政府组成部门,但此处除外 |
省级以下政 府 | 上一级人民政府 | 如上级无地级市政府,则地区行署也可复 议 |
垂直领导机 关 | 上一级主管部门 | 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
省部级单位 | 原机关自己,审理结构有变 化 |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 决 |
政府派出机 关 |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 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三类 |
部门派出机 构 | 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 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 如是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 请人,则复议机关仅包括其所在主管部门 |
被授权组织 |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 但被授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部委 论 |
多个行政机 关 | 其共同上一级机关 | 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 门 |
被撤销的机 关 | 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 机关 | 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被申请人处理即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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