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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事业单位考试备考: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0506】

2021-05-07 16:06:10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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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事业单位考试备考: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0506】

  2021事业单位考试备考: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0506】

  1. 2021年2月2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北京朝阳医院伤医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崔某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B.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崔某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执行死刑

  C.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崔某限制减刑

  D.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本案中,崔某犯故意杀人罪,符合法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崔某限制减刑。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B项: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AB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D项错误。

  2. 2021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正式发布,补充了17个新罪名,调整或者取消了10个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施行。下列不属于此次新增罪名的是:

  A.侮辱国旗、国徽罪罪名

  B.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C.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D.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并选错误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取消侮辱国旗、国徽罪罪名,并按照《刑法修正案(十)》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确定为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A项错误。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

  B项:《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B项正确。

  C项:《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C项正确。

  D项:《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D项正确。

  3. 张某(17岁)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宣告缓刑。下列关于缓刑说法错误的是:

  A.因张某不满18周岁对犯罪表示后悔,犯罪情节较轻,无再犯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不良影响,则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缓刑

  B.如果张某同时被判处罚金,缓刑期内仍须执行

  C.张某的缓刑考验期可以是1年

  D.张某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并选错误项。

  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题目中,张某的原判刑期是2年,则他的缓刑考验期应当是两年以上五年以下。C项错误。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张某不满18周岁且犯罪情节较轻,符合缓刑的条件。A项正确。

  B项: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张某被判的罚金属于附加刑,缓刑期内仍须执行。B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D项正确。

  4. 徐某是某市不动产登记部门领导,2012年5月徐某有意购买某房产开发公司的一套商品房,该公司承诺以优惠价格(即每平方米13000元)出售给徐某,但徐某当时并未履行任何购房手续,也未交付押金、定金。直至2015年8月该楼盘市场价已涨至每平方米25000元时,徐某才以当初的优惠价格购买了该房产。2016年2月徐某为该公司在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事项上提供了帮助。徐某的行为构成:

  A.贪污罪

  B.受贿罪

  C.滥用职权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题目中,徐某利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以明显低于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的认购价格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开发商谋取利益,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构成受贿罪。B项正确,D项错误。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A项: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题干中徐某并没有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构成贪污罪。A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题干中徐某没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C项错误。

  D项:徐某构成犯罪。D项错误。

  5. 2016年12月12日,15周岁的王某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后刑满释放。2020年9月10日,王某因过失致人重伤被提起公诉。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王某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B.王某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得适用缓刑

  C.若王某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在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D.若王某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则对其不得适用假释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故C项“若王某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在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说法正确。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故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为:①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②前后都是故意犯罪;③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④前罪实施时已满18周岁。题干中,王某第一次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第二次犯罪系过失致人重伤,故王某不构成累犯。A项错误,排除。

  B项: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B项“王某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得适用缓刑”说法过于绝对,排除。

  D项: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D项错误,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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