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安招警考试提供以下信息:2012年威海市考试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简章, 近期招考信息及公考资讯请关注山东华图官方微信(sdhua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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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省公务员局《关于2012年统一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8号),2012年威海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33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录范围和报考条件
(一)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2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二)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之间(1981年3月1日至1994年3月1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76年3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人员,年龄在18周岁至25周岁之间(1986年3月1日至1994年3月1日期间出生)。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四)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五)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端正。
(六)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
(七)具备招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同一单位。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报名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现场身体初检、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12年3月1日9:00-3月5日16:00;
查询时间:2012年3月2日9:00-3月6日16:00;
缴费时间:2012年3月2日9:00—3月7日16:00;
报名网址:www.whrsks.gov.cn(威海人事考试信息网)
具体办法:
(1)个人报名:报考人员登陆威海人事考试信息网,如实填写、提交个人报考信息资料,并上传本人一寸近期免冠正面照片,上传的照片应保证清晰可辩。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考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陆填交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资格初审:招考单位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在报名期间(含节假日)查看本单位的网上报名情况,根据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网上公布初审结果。
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请及时查询初审结果,待网上出现“基本符合条件,请到指定地点身体初检”的提示后,于2012年3月2日9:00-3月6日16:00到威海市巡警支队(威海市重庆街111号,联系电话:0631-5192165)进行身体初检。身体初检时,须提交网上报名序号、本人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与报名时上传照片同底版)。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身体初检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3)网上缴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要于2012年3月2日9:00-3月7日16:00登录报名网站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其资格。缴费成功后,下载打印《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参加面试时使用),并于2012年3月19日9:00-3月23日16:00登录该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报考人员应缴纳考务费每人每科40元。
缴费结束后,对最终确定的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招考职位,计划录用l人的,原则上取消录用计划;计划录用2人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录用计划。报考公安专业职位的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二)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考录工作的全过程。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具体资格审查通知请在笔试成绩公布后查询报名网站)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出现的职位上的人员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三、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和体能素质测评。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安专业科目考试三科。所有报考者均须参加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公安专业科目三科考试,其成绩方可有效。公安专业科目考试用书为公安部编写的《公安基础知识》。
笔试时间: 3月24日、25日:
3月24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3月24日下午 14:00-16:30 申论
3月25日上午 9:00-10:30 公安基础知识
笔试结束后,按照申论占35%、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35%、公安基础知识占3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录用计划和考试情况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面试人员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根据录用计划和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相同职位录用计划在10人以下的为1:3;10人(含)以上的为1:2(其中录用计划为10-13人的,进入面试人员统一确定为28人)。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计划录用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人员名单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二)面试
面试暂定5月18日开始,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面试成绩由考官当场评判,采取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报考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面试人员应缴纳考务费70元。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以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面试人员考试总成绩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三)体能素质测评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录用计划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的人员。其中,计划录用2人及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计划录用3人及以上的,按1:2的比例确定。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其中面试人员形不成竞争的职位,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全市同级机关体检考察人员的面试最低成绩。体能素质测评人员名单和时间、地点请在面试后查询报名网站。
体能素质测评项目及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规定执行。体能素质测评为达标性测评,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体能测评成绩不计入报考人员总成绩,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取消体检和考核政审资格。
体能素质测评必须由报考人员独立完成。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素质测评的,视作自愿放弃。体能素质测评成绩在测评点当场公布。
四、体检、考核政审
在体能素质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按录用计划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核政审人员。如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
因放弃体检考核政审资格或体检考核政审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不予录用;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录用资格,并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除特殊情况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对按照规定需要复检的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1次,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五、录用审批
经体检和考核政审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市级公安机关录用的,报省公安厅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录用的,经市公安局审核并报省公安厅复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对拟录用人员,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由省公安厅按有关规定另行部署。培训期满组织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自费参加下期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2012年威海市考试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2012年威海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中 共 威 海 市 委 组 织 部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 海 市 公 安 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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