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工作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聘机关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取消其体检资格。
考核政审的内容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现实表现、报名资格等情况。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全面、客观、公平地评价被考核对象,并写出书面考核意见。
体检、考核政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公示和聘用
(一)公示:考试、体检和政审均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定陶人事信息网和定陶公安民生服务在线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出来的问题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对查实的问题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严格处理。
(二)公示后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聘用人员备案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办理档案关系、毕业生派遣、工资、人员调动等相关手续。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内办理财政拨款事业编制,享受规定工资和福利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依照有关规定缴纳。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八、组织和领导
为加强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设组长和副组长,由县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等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公开招聘公安系统事业人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对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严肃查处,坚决纠正;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报考人员,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在整个招聘过程中,将坚持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操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力为应聘人员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做到政策公开、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在招聘工作中由县纪检、监察等部门实行全程监督。
九、本简章由定陶县公安系统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督电话:0530-2213022(县监察局)
咨询电话:0530-2223693(县人社局)
0530-3333536(县公安局)
定陶县公安系统公开招聘事业人员领导小组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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