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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招聘检察辅助工作人员简章

2012-08-06 09:38:58 文章来源:东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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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招聘检察辅助工作人员简章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缓解检察机关任务重、人员少的问题,满足检察工作的基本需要,推进检察事业健康发展,经东平县委、县政府同意,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检察辅助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数及工作内容

  聘用检察辅助人员15人。其中法律专业12人(其中8名从事法警工作,仅限男性;其余4名,性别不限),文秘专业1人,计算机专业1人,财会专业1人。检察辅助人员主要负责检察业务过程中的辅助工作,包括:整理材料、整理卷宗、打印文书、信息撰写、辅助事务等工作。

  二、招用范围和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热爱检察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2、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传染性及慢性疾病;

  3、具有正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法律类、文秘类、计算机类、财会类专业);不限地域;

  4、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82年7月1日后出生);

  5、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以下人员不得应聘:(1)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或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2)曾被用工单位辞退开除的;(3)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正在服刑的;(4)与用工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或存在劳动纠纷的。

  三、招聘程序

  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公布招聘信息、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和考核政审、体检、录用等程序,择优录取被招聘人员。

  报名时间和地点:即日起至2012年8月15日8:00-18:30。报名地点:东平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电话:0538-2828903)。

  四、管理办法

  1、聘用期限为长期聘用。县检察院与被聘用人员每年签订一次聘用合同,不列编制,合同期满,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意愿续签或终止合同。

  2、工作期间,人事档案统一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实行人事代理,自代理之日起计算工龄。

  3、被聘用人员要严格执行检察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工作秘密,遵守工作纪律,凡违反各项制度、纪律规定,立即解除聘用合同,一切法律、经济后果自负。

  4、聘用人员聘用期间,可以参加公务员招考、事业人员招聘或其他招聘,但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检察院,经聘用单位同意后方能报考。

  五、待遇

  1、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项条款。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聘用关系确立。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2、工资待遇:县检察院每月支付给固定工资1500元,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五险(其中,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缴纳)。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的30日之前。

  3、聘用人员根据检察院工作需要安排工作任务和岗位,并按关于本岗位工作任务和责任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六、组织实施

  1、招聘工作各个环节公开透明,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聘用工作由东平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实施。咨询电话:东平县检察院政治处0538—3012626;0538—3012607

  3、本简章由东平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东 平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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