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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理论阅读: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2)

2012-08-06 15:08:20 文章来源:求是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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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理论阅读: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2)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一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是自主经 济、契约经济、竞争经济。发展市场经济必然要求用法律来明确市场主体的产权关系、交换关系和竞争关系,从而也必然要求依法界定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 府与社会的关系,以法律确保政府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管理和服务,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并制约政府对经济主体的不正当干 预,这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的重要条件。没有健全的法治政府,就不会有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加强和 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构成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三大支柱。其中,共产党依法执政,相当大部分是通过党领导下 的政府依法行政实现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本质上要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各项权利,而建设法治政府是实现和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条件;实行社会主义法 治,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公正的司法、守法的公民,但更需要有尊法、执法、守法的政府。没有法治政府,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会缺少坚实的基础。三是建 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通过建设法治政府,推动形成整体、全面、合理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政府和社会成员依法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维护权利、履行义 务、承担责任,促使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各种利益关系依法调节,各种利益矛盾依法解决,社会管理依法进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从根本上维护社 会和谐稳定。四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根本举措。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依法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只有将行政权力纳入法治轨道,做到用法律管权、依法律办事、靠 制度管人,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真正为人民谋利益,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从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二、正确认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取得的重大成就和面临的突出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特别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以来,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取得了重大成就。一是法治政府制度体系总体 上已经形成。目前,以行政组织与人员法、行政行为与程序法、行政监督与救济法为框架,规范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以及政府自身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依法行 政和法治政府制度体系初步形成,行政管理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二是行政程序建设加快。从立法看,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加强行政程序的规定增 多,行政程序制度逐步健全。从执法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执法中更加注重遵守程序,按程序办事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三是行政权力运行逐步规范。科学、民 主、依法决策成为各级政府的基本准则。通过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规范了执法行为。不断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逐步规范。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四是行政权力监督和行政问责力度明显 加强。各级政府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监督,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的作用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不断加 强。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拥护。五是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学 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逐渐形成,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越来越重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逐渐从外在要求转化为 内在行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获得了强大的动力。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一是,行政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立法质量需进一步提高。虽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行政法律制度已基本完备,但立、改、废的任务依 然很重。有的领域无法可依,有些领域法规未能适时修订,有的领域配套法规制定没有及时跟上,有些法规之间衔接不够,有些法规可操作性不够强,有些行政立法 和规则制定尚未完全消除“部门利益”。二是,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体制性障碍尚未彻底消除。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取得很大成就,但目前政企、政资、政事、政 社关系仍未完全理顺,政府越位、缺位和错位的问题依然存在,仍然管了一些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一些部门职能权限不清、权责失衡,一些中介机构和 行业协会定性不准,一些事业单位履行行政职能的问题仍未能得到解决。三是,行政程序有待进一步健全,一些行政决策不讲程序甚至违反法律。行政程序制度还需 完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尚待制定。有的程序流于形式,有的规定不够严谨,难以发挥保障实体公正的作用。重实体、轻程序,有程序、不遵守,随意决策等问题依 然存在。四是,行政执法问题仍然突出,乱作为、不作为甚至滥用权力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执法人员乱执法、滥执法、粗暴执法,甚至知法犯法、执法寻租。一些 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与严厉惩处,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方面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五是,行政监督和问责力度不够,一些 行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惩处。有些地方和部门行政权力运行不透明,人民群众监督没有落到实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和问责失之于宽,有案不查、有错 不纠、有过不惩的问题还相当程度上存在;有的行政机关干预法院依法受理、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不积极出庭应诉,甚至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六是,一些政 府工作人员权为民所用的理念尚未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有的政府工作人员没有真正确立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观念,缺乏对法律的尊崇和敬畏;有些领导 干部把依法行政与改革发展对立起来,认为依法行政束缚改革、妨碍发展;有的政府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对群众的正当利益诉求不重视,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 为熟视无睹,而一旦小问题拖成大问题,又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应对和化解。总之,法治政府建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很 大差距。我们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不断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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