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02 15:07:50 公务员考试网 //sd.huatu.com/ 文章来源:山东华图
2、行政复议
所谓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这个知识点重点考查的是下面这个表格,所以考生需要熟记表格。
复议被申请人 | 复议机关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
地方国家安全机关 | 上一级主管部门 |
全国范围内实行垂直领导的机关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 | 上一级主管部门 |
乡级、县级、地级人民政府 | 上一级政府 |
省部级单位 | 本单位 |
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 |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 |
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 该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政府 |
非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 直接管理该机构的机关 |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
作出共同机关的数机关 | 共同上一级机关 |
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原行政机关被撤销情形下) | 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确定复议机关 |
3、行政诉讼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请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关于这个知识点,考生需要掌握的是以下几点:①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用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②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有授权的除外;③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是被告;④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总之,行政法是法律中比较难的一部分,但同时也是历来无论公务员考试还是事业单位考试中占有比例很高的一部分,因此考生绝对不能掉以轻心。最后,预祝各位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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