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08 10:09:29 公务员考试网 //sd.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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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现象谈看法类试题,通常分为三大类:(1)对社会现象的认识、看法; (2)对政策、方针的理解;(3)哲理思辨类试题。
通过这类试题的考查,可以判断出考生思维是否敏锐,严密,能否全面系统的分析试图,能否通过现象看本质,并善于解决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的日益变化,对国家公务人员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故而就现象谈看法类试题近年来颇受命题者青睐,广大考生要引起注意并多加关注。
1.对社会现象的认识
这类题目中,考的最多的就是围绕一个社会热点让考生去分析,一般包括积极的社会现象热点和消极的社会热点,且主要是围绕国内的热点问题(国际的很少涉及,而对于政法干警面试,相较于国考面试来说,题目也较为简单),这类问题的回答,可以围绕从全局——局部——个体的思路,辩证客观的进行分析和判断,提出解决办法,办法要可行,要有可操作性。
具体来说:
a.积极的社会热点现象
这类问题一般给出一些社会上的热点事件或者现象,需要考生对这种现象给予分析。
对这类题目要学会辩证地看待,要联系到我们国家现在正提倡的方针和政策。
答题思路
(1)谈自己对事件本身的认识(好还是不好);
(2) 从多个侧面来阐述现象产生的原因或者影响;
(3) 自己从这个现象中得到的启示。
b.消极的社会热点现象
这类试题通常给出一些反面的现象,要求考生给予回答。此类试题一般要先谈危害,其次谈产生的原因,然后再谈解决此类问题方法和对策,最后要结合自身谈谈如何加强自律等。
答题思路:
(1)解释给出的话所反映的现象。
(2)辩证地看待一些社会现象,如这种现象确实存在,而且在某些地区,某些领域还比较严重,但是是局部现象,这句话以偏概全等。
(3)指出现象的危害性,如:虽然是局部现象,但是危害不可小视等。
(4)指出现象的根源,如:法制不完善、制度不完整、监督不到位、素质没提高等。
(5)找出解决办法。
(6)充满信心,提出希望。要领:社会现象(不可取,反对,谴责,客观存在,丑恶,严厉打击,愤慨)。
(7)针对自己表态,从自身做起……
相关链接:2013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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