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09 17: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网络求助(2)
考察一种行为的合理性,我们首先应当考察一个人是不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最起码的条件就要看这种责任的社会内容是不是可以严格确定。如果这种责任只是随意所赋予,而不是具有严格的客观规定性,那就只能是一种虚构。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社区,在线者通常彼此不熟不知,这个社区其实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陌生人社会。并且,在线者通常是作为网络上的符号(ID)现身,不具备让彼此担负实质责任的约束条件。在这样一个特定的范围里,道德的直接调控力量比较微薄。因此,在线者经常会遭遇道德困境。对于“网络求助”中的救助者更是如此。
对于求助者而言,他(她)的困境体现在发布信息的诚信上。求助者只有做到发布的信息完全真实,才能被广大网民所接受、尊重。反观众多的“网络求助”事件,求助者为获取更快的帮助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以若干网络ID出现,编造或夸大事实,滥用道德诉求,恣意“利用”网民的同情心,导致网络行为失范。如果求助者的求助动机不纯,或者夸大事实真相,无疑会使救助失灵。这违背了诚信的道德要求,也与一个文明和谐社会的要求和标准相去甚远,更是对救助者的极大伤害。
“网络求助”操作的有限性:
首先,救助主体确定难。在一些“网络求助”事件中,由于信息失真,导致行为失范,泄愤攻击等“网络暴力”现象大量出现。究其本质,就是救助主体难以确定。在救助过程中,通常是一些热心网民在操办具体事宜,因此,它属于典型的民间救助行为。这样的民间救助行为不具有规范性,而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求助者对救助者的信任程度和救助效果都有问题。也许组织形式例如非政府组织的介入可以帮助明确救助主体,但从网络求助行为的特征看,求助者的主要意图显然不是要通过特定的组织,而是诉诸非特定的“善良”的网络人的帮助。这就使得“救助主体”的明确存在困难。
其次,求助者信息验证难。如果网络中流通的信息无法被确定为真实,那么,理性和选择判断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偏离。在网络技术中,求助者往往隐匿个人信息,甚至远离事实真相,吸引网民关注。正是由于没有一套透明的信息披露和验证程序,救助信息很难保证其真实性,导致交往中的信任危机。笔者建议,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网络求助”中的这个问题,网络实名制就是一种有效的尝试,但这还远远不够。
第三,求助相关方所面临的困境。这里的相关方主要是指求助者所在的单位。求助者本人的求助与求助者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利益提交的求助是两类不同类别的求助。诸如在一些高校中所出现的“卖身救母”、“卖身救父”等事件就属于学生以自身名义为其亲人进行的求助。在这些求助事件中,学校同样也被推向风口浪尖。毕竟学校的责任是有限的,学校不可能包办学生的一切,包括学生家庭的问题。我们甚至不能去责难校方因为学生因家庭问题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救助。所以,当学生以自己名义进行网络求助时,并不意味着学校必须负担实际救助的责任。尴尬的是,学校却经常被“道德绑架”,要求承担这样的所谓道德义务,从而受到各方面并不公正的责难。
最后,救助之后的解困。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上的帮扶都是求助者所期待的,但对于这样的帮扶仅仅是在一段时间或一定层面之内,帮扶终究不能替代求助者自我解困,自我独立。无论是求利型的求助,还是求解型求助,对求助者而言最终都要“断乳”。同时,在物质型网络求助事件中,对于网民的物质捐赠远远超出求助者预期,如在面对重大疾病高昂救治费用面前,求助者通过网络募捐彻底实现解困,且仍剩下大量善款,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汇聚众多网民爱心捐助的后期监管与处理问题,同样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相关链接:2013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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