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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理论阅读:大众媒介权力主体的社会责任(2)

2012-11-05 16:27:02 文章来源:人民论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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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理论阅读:大众媒介权力主体的社会责任(2)

  在当代生活中,大众媒介权力主体的社会责任缺失有诸多表现:其一,放弃文化启蒙和道德教化的社会责任,利用各种大众传媒手段制造并传播文化垃圾或低俗文化。一些“把关人”为赚取商业利润而有意识地投合某些“文化消费者”的低俗需要,在大众传媒中强化和突出文化形式的感官功能、游戏功能和娱乐功能,导致文化传播中应有的道德性、审美价值、思想深度、终极关怀等内涵不断被削弱;其二,放弃环境监督和理性批判的社会责任,无原则地操纵或利用媒介资源。现实中,一些“把关人”以“淡化意识形态”、“淡化政治”为借口,嘲弄理想、曲解历史、虚构现实。一些大众传媒不仅不去批判现实的弊端,反而利用媒体宣传享乐主义、极端利己主义和非理性主义的人生观念,造成某些大众传媒的内容缺乏理想和价值,缺乏对现实问题的批评,这就使大众媒介权力失去了环境监督功能。

  上述情况表明,大众传播与其他文明化状态一样,既能创造积极的社会价值,同时也会产生某些负面效应。这是值得警惕并必须予以纠正的。

  三

  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社会已步入了“大众传播的时代”。新的时代特点使我们面临新的问题:在现代大众传媒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实现媒介主体的社会责任,实现其权力的正向功能。

  应该看到,在全球化背景下,媒介不只是意识形态的工具,还是文化生产与传播、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审美教育的主要方式,是作为社会成员公平参与和舆论监督的合法手段,也是国际文化沟通的桥梁。这就决定了媒介主体必须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为此,首先应着重抓好以下两个方面工作:

  培养大众媒介权力主体的社会责任意识。人文精神的弱化、社会道德意识的淡忘、审美品位的降低,本质上是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因此,应加强出版、新闻、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建设。每个传媒组织都应建立一种媒介管理机制,通过具体的行业规范来约束大众媒介权力主体的行为,通过各种监督、奖惩手段培养大众传媒主体的社会责任意识。

  发挥政府职能,建立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政府应通过立法来规定媒介权力的自由界限或范围。就我国目前状况看,由于管理机制的不健全,使政府相关部门管理不统一、政策界限不明确、执法力度不够,领导或管理者认识模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为此,亟待发挥政府职能,以引导大众媒介权力主体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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