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15 17:24:36 公务员考试网 //sd.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回答要点
作为一名政法干警,我认为文明执法、依法行事是我们工作的首要原则。而游街示众是违反法制基本精神的一种行为,应当加以禁止。
职权法定与罪行法定,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对违法者,按治安处罚法处理;对犯罪者,经法庭定罪判刑。诚如公安部通知所言,游街示众等执法方式,反映出当前一些地方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轻视保障人权的观念根深蒂固,不能正确、公开、公正、文明、理性执法,执法方式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了违法人员的人格尊严。重视效果、轻视人权,无视法律、全凭习惯,“游街示众”的执法方式,与法治社会背道而驰。
事实上,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令要求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遗憾的是,游街示众、公捕公判在一些地方却成了多年的传统,即便舆论再三质疑也拒不认错。这表明,“习惯性执法”思维在一些地方已经根深蒂固。但“游街示众”的传统再久,也不能遮蔽其违法之处。
法无授权即禁止。凡是未经法律明确授予的执法行为,只能是“越权”、“权力错位”、“滥用权力”等非法行为。因此,公安部的《通知》将游街示众等违法行为称为“做法”,是不合适的——在法律的字典里,没有“做法”一说,只有合法与非法。游街示众,其实质是公安机关的执法犯法。对执法机关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应该追究法律责任,玩不得任何暧昧。
公安部发出《通知》后,东莞市公安局承认“不妥”,且有派出所领导被诫勉谈话、民警被停职一个月。这样的处理无疑有些“轻描淡写”。公安机关的执法犯法行为,不仅是游街示众、刑讯逼供、警察打人等乱象出现的根源,也已成了影响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层次问题”。不能重典治乱、依法严惩,就是对“执法犯法”的包庇纵容。
对于避免这一类现象,
我认为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1. 加强公安机关法治教育建设,树立公安干警的法制意识;
2. 全社会范围内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使公民明白自己的合法权利;
3. 加强媒体监督,使得这类有损人权的事情一经出现就予以曝光;
4. 加强政令执行建设,使国家颁布的各项政令能够真正在基层得到有效执行;
5.加强法制建设,在社会上形成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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