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政审
体检合格的人员,按1:1进行政审,政审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遵纪守法等。政审不合格的,按成绩依次递补。
5、聘用
经政审合格的,由淄川交警大队负责培训、上岗,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由淄博齐信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代理各项劳动事务,办理相关派遣手续。
四、聘用管理
被聘用的交通协警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淄川区交警大队为用工管理单位,劳动合同的订立按《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户口迁出本市的;
3、连续无故旷工3日或半年内累计无故旷工10日的;
4、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待遇
被聘用的交通协警待遇为:月基本工资不低于1380元,发放考核奖600元(用工单位自筹),缴纳五项社会保险。
被聘用的交通协警在合同期内,另谋职业的需经过淄川区交警大队同意后,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有违背招聘工作程序和纪律的问题,将取消有关聘用人员的聘用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咨询电话: 区 人 社 局 0533-5285191
淄川交警大队 0533-2139110 2139111
监督电话: 区 监 察 局 0533-5180061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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