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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支付结算业务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形式
按货币收付的不同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
现金结算,是指使用现款直接进行的货币收付行为;
转账结算,是指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账户办理资金转移的货币收付行为。转账结算按区域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
同城结算,是指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办理的结算。主要使用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等四种结算方式。
异地结算,是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办理的结算,方式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
(三)支付结算的原则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四)支付结算的纪律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帐户。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帐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五)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支票的种类
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只能用于转账。
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上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2、签发支票的规定
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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