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0 15:47:02 公务员考试网 //sd.huatu.com/ 文章来源:山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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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是指违反税收征管法规,以各种方式不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制造虚假发票,破坏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节有12个罪名。
一、偷税罪(第201条)
(一)概念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藏、擅自销毁帐薄、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是不缴或者少缴代收、代扣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或者是不缴或者是少缴已收,已扣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偷税行为采取的手段包括下述3 种: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谓“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所谓“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抗税罪(第202条)
(一)概念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税收的征管制度,又包括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区分抗税罪与因抗税而导致其他犯罪的界限。抗税的行为人使用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因暴力方法而故意造成税务人员伤害或者死亡的,其暴力方法已超出了抗税罪的范围,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因暴力方法而过失造成税务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仍然应当以抗税罪定罪处罚。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
(一)概念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征管法规,欠缴应缴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第1款)
(一)概念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国内企业出口创汇,增强国内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当企业将已经征收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的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时,国家把已征税款再退还给企业的制度;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方法,骗回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
(一)概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税收和发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4种表现形式: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所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以商品或者劳动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具有直接抵扣税款功能的专门用于增值税的发票;所谓“其他发票”:是指具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功能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非增值税发票。行为人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1、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
(一)概念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税收和发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
(一)概念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税收和发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
(一)概念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法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税收和发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
(一)概念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税收和发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209条第2款)
(一)概念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税收和发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十一、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第3款)
(一)概念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税收和发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十二、非法出售发票罪(第209条第4款)
(一)概念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税收和发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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