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6 17:32:44 公务员考试网 //sd.huatu.com/ 文章来源:山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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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
(一)概念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毁灭”是指完全丧失财物的价值与效用;“损坏”是指部份丧失财物的价值与效用;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76条)
(一)概念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并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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