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04 15:02:43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关于2014年烟台市福山区考选应届优秀毕业生笔试的通知
关于2014年烟台市
福山区考选应届优秀毕业生笔试的通知
经研究决定,2014年烟台市福山区考选应届优秀毕业生笔试于3月9日(星期日)在福山区东华小学进行。具体情况如下:
一、考试时间:2014年3月9日上午9:00—11:00。届时,请各位考生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和必要文具于8:20前进场。
二、考试地点:烟台市福山区东华小学。
咨询电话:0535-6356312、0535-6356512
三、温馨提示
1、出行参考
①由烟台火车站北广场公交车站乘坐 31路公交车, 在福山区崇文中学下车,步行约390米至福山区东华小学。
②由烟台汽车总站西站点乘坐 30路公交车, 到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下车,步行约370米至福山区东华小学。
③由烟台大学出发乘坐 7路公交车, 在发电厂站下车,换乘31路公交车,在福山区崇文中学站下车,步行约390米至福山区东华小学。
④由工商学院或鲁东大学出发乘坐33路公交车到荏原空调站,换乘31路公交车,在福山区崇文中学下车,步行约390米至福山区东华小学。
⑤由烟台开发区汽车西站出发乘坐 301路公交车, 到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下车,步行约370米至福山区东华小学,或在烟台开发区汽车西站乘坐出租车直达。
以上线路仅供参考,其他线路,请自行查询,祝广大考生旅途平安!
2、天气情况
3月9日,预计多云,最高温度 8℃,最低温度0℃ ,南风5-6级,请广大考生留意烟台天气变化,酌情增减衣物,注意身体健康。
3、住宿参考
①福山宾馆:烟台市福山区英特尔大道99号
联系方式:0535-2952138 2952028
考生考试期间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到福山宾馆住宿,可享受住宿优惠及免费早餐,9号考试当日提供免费车辆送至考点服务。
②锦江之星:福山区福海路238号(振华量贩北首)
联系方式:0535-4008209999
③春润旅馆:福山区民阜路58-28
联系方式:0535-6352009
④万邦商务宾馆:福山区福海路789-11号
联系方式:0535-6321616
⑤瑞吉商务宾馆:福山区福海路789-8号
联系方式:0535-4006535012
⑥汇宾招待所:福山区福海路229-12号
联系方式:0535-2131432
⑦鑫海快捷酒店:福山区福海路157-6号
联系方式:0535-2135222
⑧华霖宾馆:福山区县府街382号
联系方式:0535-6355518
⑨华润商务酒店:福山区福海路89号
联系方式:0535-2609199
⑩红双喜大酒店:福山区福海路79号
联系方式:0535-8011339
附件:1、《笔试考场须知》
2、《应聘人员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共烟台市福山区委组织部
2014年3月3日
附件1
笔试 考 场 须 知
一、考生在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考号位置,以备检查核对。
二、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开始考试30分钟后可交卷离场。
三、考试开始时,考生必须首先在试卷、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准考证号,但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作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考生一律用蓝、黑色钢笔、碳素笔或圆珠笔作答,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四、考生不得询问试题题意,若发现试题字迹不清或卷面残损,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得擅自询问其他考生。
五、考生要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在考场内不准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弊或帮助他人作弊。所有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要一律关闭,并将随身携带的物品统一交到讲台上来。违反规定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
六、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七、对作弊或违反考试规定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附件2
应聘人员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被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考试机构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 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三) 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 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 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或将试卷、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六) 在答卷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 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机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并由招聘主管机关对其作出5年内不得应聘事业单位的处理:
(一) 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 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 使用禁带的通讯设备或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并由招聘主管机关对其作出终身不得应聘事业单位的处理:
(一) 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有组织作弊的;
(二) 由他人替考或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 应聘人员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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