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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不能不记住的"犯罪的基本知识"

2014-03-26 17:03:16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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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不能不记住的"犯罪的基本知识"

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不能不记住的"犯罪的基本知识"

 

  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29、刑罚中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要分为: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的刑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对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监禁,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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