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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理论法学(10)

2014-04-21 15:19:58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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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省属事业单位:理论法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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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1)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①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③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⑤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⑥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2)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①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②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③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公讼人出庭公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困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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