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7 16:05:09 文章来源: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
为进一步强化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笔试工作的监督机制,我们的各类考务人员一律按工作分工佩带有编号的证件。同时,设立举报信箱:rsksjb@126.com和举报电话:3363777,受理社会各界对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
我们期望广大应试人员积极配合,共同维护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笔试的公正和公平,圆满完成考试任务。预祝大家取得优异成绩!
滨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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