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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职务类犯罪罪名梳理

2014-07-29 09:32:29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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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职务类犯罪罪名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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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职务类犯罪罪名梳理
 
华图教育 陈茜
 

    近年来职务类犯罪在公共基础知识中有涉及到题目,并且考点集中且考点多,所以在这备考过程中我们要结合这类条文的刑法罪名学习相关知识点。华图教育专家现将知识点归纳如下:
1、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l)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这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者缺一不可。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①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会发生侵害公共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2、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本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l)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三、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l)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l)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的,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五、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于个人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l)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应申报境外存款而隐瞒不报,且境外存款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六、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构成要件是:
    (l)本罪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管理活动,如各级政府机关、各级政府机关的职能部门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等。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人滥用职权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二是行为人超越其职权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木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是说,本罪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七、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l)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说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职能。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职。
    (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八、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l)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禁止性命令的行为,即实施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加以泄露。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九、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l)本罪的客体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或国家的司法公正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具体而言,徇私枉法表现为如下行为:①使无罪之人受刑事追诉;②包庇明知有罪之人而使其不受追诉;③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3)本罪的主体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谓司法机关,这里是指依法行使刑事执法权的特定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只有前述四种机关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其主管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十、枉法裁判罪
    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l)本罪的客体与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基本相同,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但严格意义上讲,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与审判公正。因为司法活动还包括立案侦查与审查起诉活动,而本罪只涉及审判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由此可见,本罪客观方面有几个特点:①枉法裁判的行为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②必须是行为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③枉法裁判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3)本罪主体为司法机关的民事、行政审判人员及其主管人员。
    (4)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必须是行为人明知而故意地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如果行为人过失地作出不公正判决,或者因为业务水平低下而作出错误判决,均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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